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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裁判,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应当排除。
不能因舆论炒作、闹访、地方维稳压力等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应当排除……最高法在意见中的这些“要求”,本就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事实上,《意见》中的很多要求,现行的法律都有规定,只是未能被执行罢了。为何如此呢?即在于法律只要求应该如何,而未明确不如此做的后果。
于最高法这些要求而言,要想让善意初衷得以落实,确保司法公正、预防冤假错案,仍需在执行力上做文章。即各地司法机关,要坚决地笃信最高法这份意见,不能让其虚置或被架空。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性,其实不言而喻,众所皆知,“万分之一的错案”,于当事人而言,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于司法公正而言,也是“百分之百的损伤”。湖北的佘祥林案、河南的赵作海案、浙江的张氏叔侄案等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伤,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更让司法公信力碎了一地。
不可否认,很多冤假错案,其源头来源于“口供至上”的做法,来源于刑讯逼供的尴尬现实。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表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伪造证据等”侦查机关不当行为“较普遍存在,在50起错案里,已有4件正式被法院或检察院认定存在刑讯逼供,43起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肯定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只占6%.”这样的尴尬现实,又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呢?事实上,当一些地方为了提高破案率,对口供、刑讯逼供等深信不疑时,其实已经为冤假错案埋下了伏笔。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由此审视可知,最高法发布的这份意见,就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冤假错案。不过,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在采集证据时形成了一定的惯性,眼下要破除这种顽疾,仍需采取一些强硬的做法。如对违法违规者给予惩戒,以便形成必要的震慑力,让刑讯逼供或者用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况得以排除,也才能让最高法这份意见的善意照进现实。
要预防冤假错案,一方面,对最高法当前这份意见所传达出来的法治理念,要坚决执行到位。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意思是说,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如果它们受到侵犯之后却无有效的救济程序,那么这些法律将沦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法律的不断完善也是应有之义。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发文建议沉默权入法,他认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讯问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因此,如何让法律更有可执行性,也是不可缺位的法治思考。笔者认为,若要真正实现预防冤假错案的目的,仅有应然性的宣誓并不足够,必须提供有效的救济程序和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