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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做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突破口。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告别口供至上的观念、刑讯逼供的现实。
21日,最高法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引来广泛关注。
翻看过去那些引来争议的案例,很多都与证据如何取得有关。如佘祥林案,就因刑讯逼供,他在相关证据上摁了指印。甚至曾经出现过刑讯逼供直接致死的案例:2009年,江西南昌两个警察就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获刑。正因此,才有法学界人士感叹,“刑讯逼供,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影视作品中多次出现的“米兰达规则”,曾予法治意识初开的中国人以极大冲击:“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而这种“沉默权”的缺位,正是造成刑讯逼供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同时第118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口供”因而成为证据链条中极其甚至过分重要的一环。
当然,刑讯逼供的存在,也植根于执法司法体系的制度罅隙之中。比如,侦查机关除了有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暗箱”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束成了刑讯的温床。不完善的侦押分离制度、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缺陷等,都为刑讯逼供的存在提供了条件。
这次公布的《意见》中关于排除刑讯逼供所得供述的要求,实际上是“再次重申”。1996年我国就已有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2010年5月两院三部联合颁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0年6月,最高法等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然而现实中,这些法规,往往让位于破案指标、让位于“命案必破”、让位于各种现实考量。
要真正做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突破口。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写入司法解释还只是开始,更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支撑。甚至是刑讯逼供的标准、刑讯逼供本身的调查举证,也都需要一一坐实。一言以蔽之,还是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告别口供至上的观念、刑讯逼供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