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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要求庭长会做饭,有体恤民情、关心基层法官生活之意,反映了张院长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将做饭纳入考核评比,又流露出行政决策的霸道和无忌。
当下,基层需要应对的考核甚多,计生一票否决、治安一票否决、错案责任追究……已经让基层不堪其累,如果把做饭都纳入考核,那庭长就更难当了。
在张院长看来,法官都应该“上得了庭堂,下得了厨房”。虽然做饭非难事,只要肯用心,只是在中国有一些传统,比如不少家庭讲究“男主外,女主内”,男人只要把事业干好,并不要他们过问柴米油盐之类事情。如果让庭长做饭,等于逼公鸡下蛋。所以,张院长要求庭长会做饭言论一出,让人觉得荒唐。
有的基层法院认为,这大概是院长开个玩笑罢了。但不少法院已经立马执行起来——南阳法院开展“优秀法庭、优秀法庭庭长”创建评比,把“庭长会做饭”作为评选条件,对不称职的要采取组织措施;南召县法院提出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将调离;内乡县法院对不会做饭的庭长取消年终评奖评先资格……如此立言立行,立即贯彻,怎么看也不像是玩笑。
法院本身就是守法讲理的地方,翻遍《法官法》,也没见到法官和庭长的履职要求中有“会做饭”这一条。如果因为不会做饭而将庭长撤职调离,惹出官司,张院长又该如何收拾?至于“中午饭吃不好,大家就不会坚守岗位;可能就出去吃当事人的”,此论更是荒谬,不从制度上约束,单靠庭长做饭来对付,即使管得了中午,还能管得了晚上?
庭长的职责就是带好队伍审好案。考核一个庭长,关键看他是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道德素养,看他的办案水平怎样。庭长办好案,胜过会做饭。如果案件办得一团糟,即使做饭技超烹饪大师,又能怎样。把做饭水平作为考核目标,则是舍本逐末,顾此失彼,将在业界留下“不会做饭的缝纫不是好司机”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