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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莲:考庭长“舌尖”不如治法官“心尖”
//www.workercn.cn2014-04-22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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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从表面上看,必须会做饭炒菜,仅是针对庭长的一项规定。殊不知,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普通法官。试想,如果一名法官不会做饭,就注定成为不了庭长;即便是“蒙混过关”当上了庭长,也不会长久。这是因为,河南一些法院已将庭长会做饭,纳入了考核内容:“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

  应该说,庭长或法官必须会做饭,法院的这个要求,并不为过。因为会做饭,首先是居家过日子的“必修课”;法官会做饭,表明其是一个爱家的人。问题是,法官办案,毕竟不是居家过日子,会不会做饭,与办案没有必然联系。一个会做饭的法官,不一定是个会办案的法官;相反,一个会办案的法官,不一定是个会做饭的法官。关键是,我们需要的是会办案的法官,而不是会做饭的法官。可见,法官会做饭,可以倡导,不可强求;至于将庭长会做饭纳入考核,更为不妥。

  当然,河南高法院长提出这项要求,初衷是好的,为了治理法官“舌尖上的腐败”,确保法官、特别是庭长,审理案件时“一碗水端平”。然而,期望庭长或法官会做饭,饭菜好吃了,就不会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了,就不会搞腐了,显然过于理想化了,也没有抓到问题的本质。事实上,一些庭长或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或搞钱权交易,根在思想意识上出现了偏差,与其是否会做饭,没有太大的关系。比如,厨师会做饭,难道就不接受吃请了?

  因此,考庭长“舌尖”,不如治法官“心尖”。法院系统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整治“四风”问题为切入点,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对法院干警时刻敲响廉洁自律警钟,从思想上筑牢防腐拒变“红线”。同时,应严厉查处吃喝等不正之风,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抓法院思想作风建设,不能只盯法官、庭长等普通干警,法院领导要率先垂范,树立“务实、清廉、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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