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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纪委了解到,市纪委近日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十个严禁”》,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出入歌舞厅、夜总会,不得将公车停放在高尔夫球场、歌舞厅、夜总会,严禁领导干部与私企老板勾肩搭背等。(5月7日《南方都市报》)
无独有偶,几天前贵州雷山县也曾出台类似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参与打麻将等娱乐活动。反腐的初衷本不值得怀疑,可反观网络声音,很多人都指责这是一种矫枉过正的行为,其理论支撑是,官员首先是公民,应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也有娱乐的权利,公费娱乐当然不对,但是限制官员私费娱乐,就侵犯了官员的私权利。
表面上看确实如此,纵观我国现有法律,即便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发现有专门针对官员私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正所谓法不禁止则可行,官员当然有娱乐的私权。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官员与公民身份的双重叠加,就注定其不是一个单纯意义上的公民,还是一个公共人物,掌握着公权力,享受着普通人不能够占有的资源。
作为公共人物的官员,就必须要让渡出自己的部分私权利,这本身符合契约精神的要求。官员不同于其他职业,对德行的要求很高,那么对其娱乐场所和娱乐行为的选择就必须要进行限制,因为私德行为影响着公众对职务行为的认知,并直接决定了职务行为的公信力,这并不是对官员私权的挤压,而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共利益。
因此,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要想成为一名官员,私权受到限制是必须的,身份的叠加必然伴随着权力和权利的置换,公共官员就不自由,就需要避嫌。
从本质上说,类似于限制官员娱乐的规定乃是当前反腐工作的要求,不管是情妇反腐,还是官员娱乐会所的腐败,在客观上都要求反腐要向官员的私生活深入,毕竟像法官进歌舞厅招妓的案例发生之后,私权腐败都不得不让公众对官员的相关行为产生联想,从这个层面说来讲,所谓“避嫌”的意义就在此了。
当然了,大可不必担心这种“有罪推定”的逻辑,会让官员陷入不信任的自我认知,因为官员不是小学生,都是成年人,有自己的理性判断,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相信那些本身就非常自律的官员,根本就不在意这些规定,而对于那些“常在河边走”的官员来讲,这怎能说不是一个很好的规定呢?
其实,约束官员行为,让公共官员让渡私权并非“中国特色”。横向来看,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皆对官员的私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克林顿在竞选总统时就被人追问是否吸食过大麻;纵向来看,中国古代也对官员的私生活进行严格限制,比如清朝就不允许官员进入古玩铺。因此,禁止官员进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并非苛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其更是一种通行法则。
说到底,官员的身份不止是公民,更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体现着职务行为的现实考量,对其进行约束并无不妥。而之所以会引起舆论反弹,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于法无据,从而让部分人拿着公民的身份来打量,这就需要在下一步的民事立法当中,对以官员为代表的公众人物的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将需要舆论监督的私权从公民私权当中剥离出来,从而解决舆论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