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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复旦大学宣传部负责人表示,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林森浩的量刑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京华时报》5月8日)
复旦投毒案即将进入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命运也备受社会关注。笔者认为,作为一起受社会舆论瞩目的重大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保持独立审判与倾听民意之间的平衡,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公正裁决。
复旦177名学生签署并向法院递交请求信,是群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正当权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表达自由。既然一审法院接受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二审法院也不必拒绝接受复旦177名学生为林森浩求情的联名信。无论是之前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控诉书,还是如今请求不处死林森浩的联名求情信,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意。至于这种民意因素是否会影响判决,是否被法院采纳,主动权在掌握甄别和判断权力的法院。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
妥善处理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是涉及观念更新、制度建构、心态调整乃至技巧运用等的复杂问题,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实效的双重目的。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可发挥独特作用。然而,舆论舆情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有可能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独立审判强调法官的自主审判,允许并且要求法官依法自主地作出裁判,任何外界的力量都无权替代或者指挥法官进行裁判。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凭自己的理性独立裁决。公正的审判活动,应力求在适度开放性与有节制自主性之间达成均衡。
司法公正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舆论舆情,公众也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期望法院、媒体以及网民、复旦师生等在复旦投毒案中都保持基本理性,既尊重独立审判,又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把复旦投毒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