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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日宣布,为鼓励药企生产低价药积极性,减轻患者使用高价药的负担,国家取消280种低价西药和250种低价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生产企业可在西药费用日均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前提下自主定价。(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04版)
当初,设定最高零售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利益。尽管,药企需要有其合理的利润空间才能有生产的动力,但是因为药品销售利益链的过长,药品的价格在实际销售中被层层加价,并最终让患者成为了各方利益的买单者。这种不合理的药品加价方式,自然是患者不能承受的。为此,有关部门出台了最高零售价。这个带有强制性的指导价格可以保证药价不会伤及患者的根本利益,会保证药品销售的链条不至于过于畸形。应当说,这种最高零售价的思维是基于对患者利益的保护。
但市场是多变的,无论最高零售价的出发点是什么、有多好,这个限价的规定总是带有计划的色彩。而计划是很难完全左右市场的,或者说很难在实质上合理地左右市场。对低价药设最高零售价就是如此。一旦药企发觉最高零售价挤压了其利润空间,让低价药的生产变得无利可图,他们就会寻找可替代的,但是利润空间更为可观的药品,来代替低价药的生产。这样,表面上看,低价药最高零售价的规定被遵守和执行了,但实际上,低价药根本就没有人生产了。结果,患者在无低价药可买的无奈下,必须买更为昂贵的同类型药,甚至根本买不到要买的药品,即便他们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一个原本想要保护患者的政策,最终却南辕北辙,伤害了患者的利益。
这就是市场的基本规律。对于企业来说,利润是他们生产的指挥棒。如果一种药品的生产不能带来基本的利润,那么就必须放弃这种药品的生产,即便这种药品被广大患者所急需。毕竟,药企是企业,而不是慈善机构。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当然需要监管企业的那些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但一旦监管之手触及了市场的基本规律,就会遭到市场的反击和报复。从这个角度看,放弃对低价药设最高零售价取代以日均最高费用,无疑在给市场更大的自主性和利润空间,相比于最高限价政策,这显然是对市场的一种尊重——尊重市场不是嘴上说说,而是认识到市场的主体,并给予这些主体充分的竞争自由。这是政府在监管和调控时应有的角色意识。政府是市场的监管者,而不是具体参与者。
既然是监管者,在市场面前就不能越位。而此前关于低价药的最高零售价政策,就有越位的嫌疑。一旦这种越位打破了市场的基本规律,那么市场一定会作出反应和反弹,而最终的结果就可能远离当初的设想与设计。当然,既然是监管者,在不越位的同时,也不能缺位,那就是对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市场不能提供的进行兜底。
仍以最高零售价为例。虽然,对于低价药的最高零售价可以取消,但是对于那些价格已经虚高,利润已经惊人的药品,还是应该坚持对其最高零售价,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对于那些即便放开最高零售价也无人生产的低价药,政府应该有其指定的药企进行生产,并适当地提供补助和补贴,以保证患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完整的保护。
因此,在看到取消低价药最高零售价的新闻时,既要看到其中进步的一面,感受到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尊重,以及市场意识、角色意识的增长,也要看到在不越位的同时,还需强调其不缺位的意识。只有在坚持不越位时,坚持不缺位,政府在市场面前的角色意识才是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