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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死刑。一审判决之后,复旦177名师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
在这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中,同学们认为林森浩不是一个凶残的人,希望能给他一次机会重新做人,希望法院能够慎重判决死刑。有参与签名的学生表示,从人情的角度来说,黄洋的离开已经让他们非常难受,他们不想再失去林森浩,不能为了惩罚一个人而必须剥夺他的生命。若是站在与林森浩熟识的同学的角度,从情感出发,值得同情和理解他们。尽管如此,“求情”举动引起了巨大争议。
这种请求的方式并不罕见,而对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案件进行司法裁断上的争论,我们一点也不陌生。近年来,在数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都可见舆情汹涌。药家鑫案、李天一案,到最近又因胡斌翻车事故而再度被推上舆论风口的“70码”案,等等,无一例外引来各种针对案情裁断的讨论,舆论的积极性已经超越了“围观”。
求情也好,争议也好,人们把自己对公正、道义、法理、情理、事理的各种理解,投射到案件的裁决之中,无形中也形成了舆论压力。有人渲染被告人的身份,有人描述受害人的处境,有人强调“富二代”的标签,有人得出“好人”的判断,有人得出“恶劣”的认定,见解不一,态度各异,唯一的共同点是,人们都在心中裁决案情。
我们相信,公正裁决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但不可否认,把社会影响力、“民意”与司法裁决拉上关系,建立联系,这已经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心理反映。联署求情信,这177名师生不会不知道,这是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行为,他们在集体表达对法律、对司法裁决的见解。客观公允地说,这种认识、心理并不罕见。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类似于“全村村民集体请愿”、“全校师生联名担保”之类的集体行为,确乎被不少人寄予了希望,被当做一种可能有效的保留手段,用以表达“合情合理”的诉求。
在古代法时代,“法庭”就在人群之中产生,“法官”为群众推举德高望重者担任,“法律”是大多数人心中的公义良知。现代法律乃专业主义操作,职业法律群体以理性与良知操持司法机器,确保社会的公义良知客观化、理性化、程序化,标准恒一,态度稳健,是所谓“司法独立”的要义所在。然而,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训练过程。一次一次的司法裁决,一次次地向社会传递法律的讯息,什么是公义,什么是正道,什么又是程序公正,无不是一次次的演练与习得,最终以确立社会对司法裁决的绝对信任,人们相信司法的“专断”,认同一切裁决之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求情的一次次发生,却是要让人深思的。
我们无以否认各种求情与争议,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心理反应。在根本的意义上,司法要让人看到那些专业术语之外,普通人的常情常理早已灌入其中,不必置疑,无法求情,于是每一次司法裁决都是让人无话可说却充满良知与情理的审判,法律之树唯是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