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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时刻:在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五年之后,终于传来了《看守所法》立法的消息。前不久,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研讨会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据悉,此次《看守所法》制定,重在总结固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的经验,使其与新刑诉法接轨,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与正在起草的《看守所法》相对应的,是目前已明显落后于时代的《看守所条例》。一方面,就纵向时间而论,现行《看守所条例》施行已有24年,这种“古董级”条例亟须升级提质;另一方面,就横向社会变化而论,近年来,无论是新《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机制,还是一些地方出台“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等规定,都是不错的改革举措,这些经验需要系统性地总结,将《看守所条例》上升到法的层面,事实上已刻不容缓。
其实,早在2008年的中央第二轮司法改革中,就已明确提出,“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机制”。但是,直到6年后的今天才传出《看守所法》起草的消息,立法的曲折性可想而知。但按照“知情人士”表述,此次起草重在总结固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经验,这也就意味着,新法难以对《看守所条例》进行大修大补。
尽管如此,也并不妨碍公众一起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看守所法》?其实已有专家指出,现行《看守所条例》的落后性尚在其次,它最大的问题是消解了看守所本身的中立性,进而导致了一系列的权利保障问题。
看守所原本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临时羁押的场所,这意味着看守所只应是一个过渡机构,不应承载其他功能。但是,在《看守所条例》中,看守所受公安部门的管辖,侦押合一带来的后果是看守所服务于办案,易成为刑讯逼供之地。此外,由于侦查权被滥用,看守所管理中还大量出现了牢头牢霸——“躲猫猫”式的极端悲剧,正是根源于《看守所条例》的缺陷。
立法是对社会关系的再确定,如果将《看守所条例》上升到《看守所法》层面,并让此种升级名至实归,就必须重构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牢头牢霸现象,它们都必须被制度性制约。只有逮捕、刑拘和预审都严格受到审前司法程序的监管,看守所里的种种乱象才不会上演。
关于《看守所法》的具体起草,也许各方意见仍未有共识,但其方向不容质疑:那就是让看守所公开透明,让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的权利得以充分保障。
如前文所提及,《看守所法》立法不可避免还将面临一系列问题,譬如公安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重新调整,譬如人事、财务等具体的改革变动等,这样的深层次改造注定道阻且长,但如果希望全国2700多个看守所不再发生“看守所里的故事”,我们当尽快拿出一部刚性之法,并以此告别一个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