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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朱慧卿
新修订的《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新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9月1日《长沙晚报》)
广告代言是经济行为,所以孩子能否代言广告,似乎与社会没有多大关系,禁止他们代言广告似乎多此一举。其实不然,首先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特别是10岁以下孩子,他们代言广告并非是他们的意愿,甚至本身认知就很糊涂,不排除孩子成为大人敛财工具的可能。此外,孩子代言广告还存在一个法律责任的命题,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代言广告的产品出现问题,怎么追究责任倒在其次,关键是其后果对孩子来说也是一种伤害。
广告代言与个人的知名度有直接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广告代言就是对出名者以经济回报的途径之一。可以想象,如果孩子代言广告不加限制,形成肥沃的土壤,将对其他儿童产生极大的刺激作用。事实上,当下传媒中亲子娱乐节泛滥,孩子表演成人化,问题的根源都在过于追求功利化。显然,广告代言就是这么一根指挥棒,它的导向作用,会使得家长们更加注重和追求孩子的出名与出位,使得孩子过早被功利化所污染。
孩子代言广告会刺激“娃娃经济”的盲目选择。孩子代言广告通常都是与孩子相关的食品和商品,类似广告最大的受众自然也是孩子。孩子对消费的选择,相对成人来说显得更不理性。孩子代言广告的产品,会使得孩子迷恋和效仿,产生盲目的消费冲动。
当然,禁止孩子代言广告,并不等于就是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广告,在正常的经济利益与未成年人普遍权益之间,孩子年龄段的心智成熟度是主要标准,不机械地一刀切。如新法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针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这些都是基于现实的合理判断,对儿童广告无底线的纠偏,设置利害底线,防止过犹不及,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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