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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下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的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非常困难,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12月8日《华西都市报》)
该事件,最终以5400元的价格要回了邓树超的遗体,拿不出现金的邓钢明一家只能写上欠条,日后归还。事件一出,舆论一片哗然。有律师发微博指出任由尸体浸泡,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逝者的尊严。这确实是个可行的方案。
挟尸要价,任由父母目睹儿子的遗体被冰冷的江水浸泡,这是赤裸裸的人性丑陋,良知沦丧。如果是尸体不知所终,渔民拒绝搜寻,对于有能力帮助他人的人来说,已经要背上道德指责。已经发现遗体,却为交还遗体明码标价,否则便置逝者尊严和生者情感于不顾,恐怕不仅是道德问题。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探讨。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地警察未表达这份道德义愤,而是做起了居间调停者。报道说,警察到达过现场,并且亲自参与调解了这一场“风波”,成功促使“捞尸费”从1.8万元,降到最终的5400元的“成交价格”。将所谓的“挟尸要价”从“漫天要价”控制到双方接受的“合理区间”。在这份调解下,问题看似也解决了,渔民可以拿到辛苦钱,家属也收回了尸体。
值得深思的是,这并不是一起商品交换的买卖合同,也不该被当做一场保障双方正常完成交易就万事大吉的买卖行为去调和。毕竟,这是在处理一个意外逝去生命遗体所引发的纠纷,包括挟尸要价是否合理,尸体浸泡是否合法等法律、伦理道德上的问题,都不该稀释成两个个体之间的私事来了结。
从11月30日邓树超失踪到12月6日收回尸体,近一周的时间里,当地公安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有没有接到报案,有没有参与搜寻,从已有报道还无法得知。严格说来,搜救失踪者是当地警方应有公共职能,家属完全有理由要求警方提供帮助。更何况警察已经到场,竟然是这样缺乏原则地行使职能。
遗体打捞成为买卖,怎么说都是社会之耻。这是人性之耻,也是公共职能缺失之耻。如果政府部门职能是健全的,是被人们充分信任的,出现这样的问题,人们就会首先想到政府。如果政府对渔民稍加引导,给予适当补贴,成为类公益性的救援团队,也不会出现挟尸要价这样的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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