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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杭州市出台法律性文件,将不文明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就是很好的尝试。不过,笔者认为,为切实提高不文明行为的成本,倒逼人们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提升社会文明水平,还需要打造信用记录的升级版,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不文明行为。
仔细梳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笔者认为应该更多地加强文明行为与信用记录的关联性。第一,条例中对很多行为均属于倡导性规定,没有相应的惩戒后果来保障,即便有人实施不文明行为,恐怕也不会受到惩罚。第二,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假使行为人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记入信用记录。第三,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方作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第四,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执法人员有权获取行为人身份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现场查验。
那么,以最近的杭州地铁“咆哮女”为例,其在公共场所大声打电话这一行为本身就不会直接受到任何惩罚。其与劝阻的乘客发生言辞激烈的争执不属于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也不会受到罚款且记入信用记录的惩罚。进一步讲,如果其辱骂了劝阻人,旁观群众投诉至地铁管理人员,但由于地铁管理人员不具有执法权限,也只能加以疏导劝阻。再进一步,假如地铁管理人员有执法权限,但疏导无效,冲突升级,而其查处该行为时“咆哮女”拒绝告知个人信息,那么,只得请求公安机关支援。
也就是说,囿于立法权限,地方政府在以法律手段惩戒不文明行为时心有余而力不足,以致于很多约束规定形同虚设。不文明行为的成本依然极其低廉,这显然是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过渡期间道德约束乏力和法律制约不足的尴尬。不难推测,《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生效实施后,会让有关部门很难堪,因为其并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据报道,为促进社会文明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均有相应的做法。在新加坡,随地扔烟头、高楼抛物、如厕后不冲水等不文明行为都可能面临惩罚。在香港地区的地铁、电车、机场等公共场所,饮食、讲粗话、不排队上下车等不文明行为都构成违法,最高可判罚款2000港元至5000港元,情况严重的还将处以监禁。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即便行人闯红灯,也可能抹黑其信用记录,给经商、工作等方方面面带来影响。
我们所接触的不文明行为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我国目前的信用管理和惩戒措施不是太多,而是层级太低,效力太弱,作用有限。有关部门势必尽快建成健全的、全国统一的信用管理体系,确保信用管理融入各行各业,覆盖各个层面。届时,行为人在任何地方的不文明行为或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着罚款,而且更可能影响到其在全国各地的就业、经商等,这才是名副其实的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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