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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应与时俱进,珍惜旧法腾出的立法空间,抓住机会,出台一部“好法”,以推动相关行为的深化改革
3月21日,住建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了18年的这一部门规章落下帷幕,新的部门规章呼之欲出。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于1997月12月23日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发布,并于1998年2月1日起施行。此法立法级别虽不高,但却是影响亿万居民日常出行方式的法律,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2008年大部制改革及交通运输部挂牌后,原来属于建设部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了交通运输部;建设部也整合进了许多其他权责,变身为住建部,已经无权限也无职责对城市出租车进行管理。也就是说,自2008年大部制改革那一刻起,由住建部和公安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成了旧法,自动失去了法效,需要由新的管理部门即交通运输部发布新法以替代旧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废止旧法,是自2008年起启动的清理法律进程的一项成果,这一成果随着近几年清理规章与“红头文件”力度的加大而浮出水面。而从整体和宏观的角度上看,类似这样需要清理的旧法还很多,这是大部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等改革的必然要求。
旧法的废止,对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新法弥补法律真空产生了激励与压力。从法律交接的进程上看,这次废止旧法,废止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过去出台这一规章的部门相关权限;清理这些部门规章,也意味着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权责的界限。
虽然表面上看是部门交接意义上的法规废止,但新法决不可能只是旧法内容的简单重复。从报道中也可以看出,参加今年“两会”的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城市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行业不稳定的问题有时也较为突出,这些都需要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释放出了信号:推出新法中会注入多项应对新形势、新情况的改革措施。所以,这一次废旧法,也是一次立新法行动。
旧的出租车管理办法,是基于经营权特许制度而建立的,基本上采用了出租车数量总量行政控制的办法,以垄断投放数量获取对出租车服务市场的绝对利润,而“份子钱”则成了绝对利润的调节器。在投放数量行政控制、市场需求超过供给时,出让或转让的特许权可以在市场上卖到天价。如据报道,小城市丽江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价被炒到120万,这显然是市场极度扭曲的反映。事实也证明,越是出租车经营权炒到天价的地方,出租车服务存在的问题也越多。
新法应与时俱进,珍惜旧法腾出的立法空间,抓住机会,出台一部“好法”,以推动相关行为的深化改革。从出租车市场化的趋势来看,出租车管理应合理地吸纳网络约车及专车、快车等新服务产品,落实经营权无偿转让制,使这一公共服务新产品真正紧跟形势。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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