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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在数额标准与刑罚轻重上追求均衡化配置,矫正了以往数额越大、增加刑罚越少的失衡现象,这无疑有助于实现对腐败的精确化打击。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反腐历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刑事司法如何助推反腐,实现从“治标”向“标本兼治”的转变,更是牵动人心。此前,《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这种科学理性的概括性规定,能够容纳未来社会发展对反腐治理的需求,有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立法滞后难题。
但就某一时期的刑事司法而言,需要在刑法依据上出台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实现反腐的精确化治理。为此,两高的司法解释按照刑法确定的三个档次,分别设定了数额标准和具体情节。从内容上看,司法解释进一步改变了以往简单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的做法,采取“数额+情节”的方式,确立起比较严密而均衡的量刑阶梯,有助于实现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矫治。
在数额标准上,司法解释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或许有人担心,入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及量刑幅度的拓宽,会放纵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其实不然,入罪标准的提高既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考虑了刑事司法的现实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在数额标准与刑罚轻重上追求均衡化配置,矫正了以往数额越大、增加刑罚越少的失衡现象,这无疑有助于实现对腐败的精确化打击。
不仅如此,司法解释还设计了具体的情节档次,更加注重针对腐败的情节与危害后果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例如,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如果出现法定的情节,诸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或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依然可以入罪判刑。在这些情节设计中,既充分考量了腐败对民生的危害,又强调了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衔接,体现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刑罚配置。
由此,从法治反腐的角度看,刑事司法着眼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全面治理,是在刑罚的严密性和均衡性上下功夫,以期实现对贪污贿赂犯罪惩治的无缝对接和精确化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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