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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的《人民日报》刊发了一篇题为《微商假冒伪劣盛行:不受消法保护消费者维权难》的深度调查报道。浏览这篇报道,可以发现当前微商发展的现状,恍如几十年前法禁初开之时个体工商户汹涌发展的年代。
无证无照经营、商家无节制发展、凭着胆大好赚钱、假冒伪劣盛行、消费者维权难……当前微商发展中广泛存在的问题,当年的个体工商经济也同样遇到了。
不同的是,电脑、手机等网络接入平台的普及,使现在的微商免除了当年个体工商户摆摊开店的硬件设施困扰,因此比当年的个体工商户门槛更低。一机在手,随时随地可搞的便利,推动了微商近年来的野蛮生长。
回首当年,虽然问题多多,但得亏改革开放初期的决策者以开放的胸怀、长远的视野来看待个体工商户这一新兴事物,鼓励、扶持与规范、引导两手并重,完善市场立法、加强市场监管与培养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意识、守法意识同抓,遂使个体工商经济逐渐由无序走向有序。经过大浪淘沙、市场洗礼,当年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为今天的民营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待当下的微商经济,亦当如此。
促进微商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微商经济任性生长中的乱象,恰恰暴露了当前监管工作的短板。比如,通过微信朋友圈的交易,因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此不受消法保护。微商身份的虚拟化,使得商品质量没有保障,退换货和售后服务没有保障,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难。微商交易的跨地域性,也使得原有的基于地域划分的监管模式“水土不服”,造成实践中的主体缺失,监管空白。
法律规定上有空白的,可以通过立法、修法完善法律体系,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层面的依据。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实现有效的监管,当务之急是要尽快突破按地域划分的监管思路,打破旧有的监管模式,探索适用网络化时代特别是适合微商经济特点的跨地域、跨层级的一体化监管模式。
特别是,随着包括微商在内的网络电商的发展,监管部门必须一体谋划、联动发力,在人财物上向电商监管倾斜,尽快建立一支专门化、高素质的电商监管队伍,并积极与电商平台、微商平台建立协作机制,用“互联网+”的监管模式应对“互联网+”时代的电商发展新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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