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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近日报道,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8月18日中国新闻网)
长期以来,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历来都是社会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近来,媒体接连曝光的“女教师排队生二胎”、“女大学生就业遭歧视”等问题,都引起了社会舆论的热议。而近日,关于女职工“痛经假”的话题,也再次引起了社会关注。
其实,关于“痛经假”这个话题,并不是第一次被提起,“痛经假”的概念也是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通过媒体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也至少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
但现实表明,各地具体落实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在“痛经”时,到底又有几个女职工休了“痛经假”呢?虽然具体比例不得而知,但是大多都体现一个“难”字。为什么女职工休“痛经假”就如此难呢?在笔者看来,除了一些单位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单位主要领导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特殊权益的保障不重视之外,女职工本人对维护自身特殊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女职工去“痛经假”的时候还不够“理直气壮”,甚至因为“害羞”,而不想休“痛经假”,也不好意思休“痛经假”。
的确,女人月经,是经生命进化造就而成,与生育及其他不宜轻易提及之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是女性的隐私问题。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难以启齿”、“害羞”、“不好意思”就成为了大多数职业女性面对休“痛经假”规定的态度,使得休“痛经假”规定落实落地难。
毛泽东说,“妇女能顶半边天”。的确,无论是对于家庭也好,还是对于事业也罢,女性都倾注了大量的精力,撑起了半边天。然而,对于女性合法权益尤其是特殊权益的保护,则还远远不够。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设计层面的,也有思想观念方面的。无论如何,不管是作为单位及单位的领导,还是作为女职工本人,都要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切莫因为“害羞”,让这项人性化规定成为悬在空中的“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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