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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举报信”被泄露又见举报人变受害者
蒋璟璟
//www.workercn.cn2016-10-27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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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广西南宁的谢先生,因看到超市销售的雪饼包装袋正面显著位置用较大字体标着“运气会旺哦”的广告语,便买了一袋。可是吃了雪饼并没转运,一气之下,谢先生写了封实名投诉举报函。诡异的是,9月23日,谢先生居然在某微信群里看到了他寄给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这封举报函,落款处姓名、电话等信息竟然都没打马赛克。(中国青年报)
  一连串的恶意骚扰与冷嘲热讽,已经让当事人不胜其扰。由此,原本喜感十足的所谓“奇葩举报”事件,俨然变成一起集体施害的闹剧。

  如今,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乃是谢先生寄给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举报函。据此怀疑“是该局泄露了举报信”,可谓合情合理。为了回应质疑,当地食药监局据说展开了一番内部调查,并最终以“查无实据”为由单方面宣布清白。然而众所周知的是,这一系列自查自纠、自我脱罪的套路毫无说服力可言。

  谁泄露了谢先生的举报信?又会否为此展开正式调查?这显然取决于职能部门对此事的定性!如果仅仅只是将其当成一起滑稽趣闻的衍生风波,此事多半会不了了之;然而,倘若将之看成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典型案例,那么就必须得认真调查、严肃问责了。通过此事,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一个共识:那就是对于举报人的保护,理当是一种无条件的、无差别的“保护”。这意味着,不论举报人的身份、举报信的内容如何,都“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将举报信作为笑料分享到网络,这一轻率而幼稚的举动一方面表明,某些经办人员对于所谓“保护举报人”尚无系统、准确的认识,而总是随主观喜好选择性地执行保密条款;另一方面也说明,整个行政办事流程在制度设计环节存在漏洞,远远未能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和业务规范来防止泄密——怎样实现“不想泄密”、“不能泄密”,这些都有待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慢慢寻找答案。

  当然了,对于本案中谢先生来说,其最迫切的诉求,还在于查处元凶、寻求补偿。之于此,最有效的方式,或许还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梳理其中法律关系,我们无疑应该明确两点基本事实:其一,泄露“举报信”,此类通过非正式渠道发布降低公民个人声誉内容的做法,已然涉嫌侵犯个人名誉权;其二,本案理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怀疑泄密的食药监局若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

  我们期待着,本案的后续走向,能为类似事件确立起正确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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