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让虚假交易卖家显现、使其遭受失信的代价,这不应只是“双11”前要做的事,还应成为维护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常态化长效机制
“再‘刷单’封你账号你信不信!”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就“双11”电商信用建设有关情况举行了发布会。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电商平台共同发起反“炒信”行动。此行动对失信主体的处罚非常明确具体,根据情况,平台可实施屏蔽删除失信主体账号,限制入驻平台、限制推广等措施,更甚者可删除其社交媒体账号(10月26日中国新闻网)。
刷单“炒信”营造的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在于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物,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公信力,更扰乱了正常的电商经营秩序。此次政府职能部门和电商平台、快递企业等联手,共同发起反“炒信”行动,让不少消费者对即将到来的“双11”增添了几分期待与信任。
刷单“炒信”是伴随电商发展逐步“壮大”起来的,已经成为阻碍电商健康发展的毒瘤,到了不得不铲除的时候。从国家层面而言,反“炒信”的相关规定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后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可在电商经营过程中,“炒信”依然热火朝天,并演变出了成熟的“炒信”非法利益链条,不少大学生甚至把“炒信”当成了创业之路,完全不知道自己“炒信”行为的违法性。前不久,有媒体就曝出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抓获一利用网络刷单为客户提供虚假业绩牟利的犯罪团伙,12名涉案人员均为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不到一年时间就非法获利近百万元。这些人的“炒信”情节,已经触犯了“两高”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创业”成犯罪,这几名大学生被抓给不少人敲响了“炒信”涉嫌犯罪的警钟。“炒信”行为的存在,既有如那些被抓的大学生般的“操盘手”以此操盘盈利,更有借助“炒信”获取虚假经营业绩的电商,这是一个非法链条上对应的“买卖上下家”,只有两头都严惩到位,“炒信”才会销声匿迹。
反“炒信”要见实效,就得下功夫、形成整体合力。众多的责任主体,谁为主、谁为辅、谁担负何种查处职责,不能成为一本糊涂账。去年曾有外媒报道美国4所大学调查称淘宝1.1万卖家刷单,仅2.2%虚假交易卖家被发现。这一数据的真实性存疑,但存在众多的虚假交易卖家是不争的事实。怎么处罚“炒信”行为已经不是难题,难点在于怎么查实?由谁负责查实?怎么查实是大数据时代工作能力的考验,由谁查实则是对责任主体的明确。企业间建立反“炒信”信息共享机制,只是围剿“炒信”的第一步,这是企业自身发展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应成为其必须担负的法定职责。职能部门更不可能坐等观望,让虚假交易卖家显现、使其遭受失信的代价,这不应只是“双11”前要做的事,还应成为维护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常态化长效机制。
经济日报:弥补文艺创作中的“市场失灵” 2014-10-17 |
王淑芹:制度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 2015-01-15 |
检察工作呈现新面貌 2015-03-12 |
堂吉伟德:扩大失信消费限制重在抓好执行 2015-07-23 |
许 辉:惩戒信用“老赖”:再严也不为过 2015-12-03 |
“老赖”的“霸王级寒潮”,来了就不能走 2016-01-27 |
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惩治腐败犯罪 2016-04-19 |
【法思清话】“褒诚信惩失信”,还须法律作... 2016-06-18 |
【法思清话】“褒诚信惩失信”,还须法律作... 2016-06-18 |
遏制“炒信” 为净化电商生态筑底 2016-10-2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