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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是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社会中严重威胁公众安全感的毒瘤,是人们享受信息发达便利的绊脚石。必须用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规定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坚决铲除滋生电信诈骗的土壤,斩断可能形成诈骗的罪恶链条,让徐玉玉式的悲剧不再发生。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等。(相关报道见A4版)
随着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近年来电信诈骗越来越猖獗,甚至酿成了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被骗自杀身亡之类的人间悲剧,令人唏嘘和愤慨。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是结合新形势下电信诈骗特征而实施的针对性更强的适用规范,有利于以严刑峻法形成高压态势,大力围剿电信诈骗犯罪,最大限度割掉电信诈骗毒瘤,让公众摆脱电信诈骗犯罪的滋扰和陷阱。
电信诈骗与传统的诈骗形式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传统的诈骗行为多是诈骗者通过与受害人面对面接触,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进而将财产转移给诈骗分子。而利用网络和电信技术实施的电信诈骗,一般要“高明”很多,如通过“伪基站”群发短信广泛撒网,通过改号软件或假网站冒充官方骗取更多钱财,有针对性地实施精准诈骗,并快速转移财产,加剧了打击追赃的难度。这充分说明,较之于传统诈骗,电信诈骗的成本更低,危害程度更重,侦破难度更高,挽回损失概率更小。尤其是很多电信诈骗伴随着侵犯个人隐私、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冒用他人身份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衍生危害更大。如果依旧拘泥于传统的打击惩戒模式,显然犹如牛栏关猫,甚至会让电信诈骗如决堤之水一般无法收拾。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诈骗犯罪应根据诈骗数额及情节定罪量刑。这忽略了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以及电信诈骗的恶劣程度,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譬如,同样是诈骗5000元,窃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后,通过量身定做的内容进行诈骗,肯定比普通诈骗对被害人的冲击和伤害更大。试想,连诈骗者面都没见,钱却消失无踪,连诈骗者在哪里都不知道,更会让受害人悔恨交加日夜难眠。由此,必须形成科学、可操作的定罪量刑依据,以便对电信诈骗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围剿,不让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的任何一个作恶者逍遥法外。
按照“两高一部”的《意见》,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的,将酌情从重处罚,诈骗50万元以上的可判无期徒刑。这样的话,类似“徐玉玉”案件的诈骗者将受到更重处罚,这也是对受害人的更好抚慰和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
按照新规,即便未骗取到钱财,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诈骗网页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也将受到处罚。这有效改变了之前未骗取到财物就难以追究责任的尴尬局面。此外,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而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伪基站、钓鱼软件、改号服务的,将以共同犯罪论。这意味着无论是始作俑者还是帮凶,都将受到严厉惩罚,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电信诈骗是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社会中严重威胁公众安全感的毒瘤,是人们享受信息发达便利的绊脚石。必须用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规定加大打击力度,强化预防和遏制实效,才能坚决铲除滋生电信诈骗的土壤,斩断可能形成诈骗的罪恶链条,让徐玉玉式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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