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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天津的这一幕人间惨剧,本是不该发生的意外。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人们首先要去追问商场的责任。可是,人家的护栏高度是达标的,孩子也不可能爬上去。这一条“问责”的路子被切断后,人们想到的是带孩子的人。如果当时带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者是其他人,那肯定是对方的全责,应该为过失杀人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当时抱着孩子的不是别人,而是孩子的父亲。
这就比较难办了。因为,我们都会不自觉地把自己代入到这个父亲的角色。这起惨剧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可怕的意外事故,而对孩子的父母来说,可能是终生无法走出的阴影。这一生,活着的那位父亲也许不再有灵魂。既然他是此刻最痛苦的人(死去的孩子已经无法感知痛苦),他也承受了丧子的代价,那么,我们对他就应该只有同情,而不能有丝毫谴责,要不然就是太过残忍。
让家长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过失杀人刑责,这在我们的“道德”里,简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实上,我们从来还没有过这样的先例。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是可以被社会同情的。我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意识,是因为我们没把孩子看做独立的个体,而仅仅是作为家长的附属物品,一个人因为过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当然没有追责一说。
回顾过往的不幸事件,绝大多数的儿童意外事故,都是因为监护人的不当监护或者失职失责造成。在社会上的好心人事后表达悲悯之情时,真正该问的问题其实是:他们的父母在哪里?他们为什么没能管好自己的孩子?父母二字,意味着责任,负责生,更要负责养,负责管。但是,从没人考核过某男某女为人父母的能力,也没人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哪怕他们亲手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他们的责任也仅仅是,在事后追问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以及他人的冷漠。
让小孩隔着护栏玻璃在四楼往下看,已经是必须制止的危险行为,这个父亲居然把孩子抱到栏杆上面趴着看,而且一次抱两个。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无知,太没有安全意识。虽然他是两个孩子之外,整个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但是他同时也是这起惨剧的直接酿造者。他应否为此承担刑责?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换个人就可以了,假设他不是父亲,他还能免责吗?答案肯定是不能。既然如此,孩子是独立的生命,做父亲的过失致死,凭什么就可以免责?
同情是一种可贵的情感,基于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是,滥施同情有时候也会坏事,因为它混淆了是非,把应该交给法律的问题,绕道交给了道德。因而,本应产生的警示效果无法产生,悲剧只是被解读为令人同情的悲剧,而不是失职父母的责任事故。这是不对的。一个父亲对孩子做了不可理喻的错事,围观者首先应该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场,对做错事的父亲予以谴责,而不是站在父亲的立场,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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