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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湖北省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成了黄粱一梦。据了解,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10月7日《楚天都市报》)。
说好22万元,结果成了8400元,这差距也太大了!面对当初给盛忠奎夫妇立下的白纸黑字,银行不能说不算就不算了。银行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踏,更是让储户承受银行责任的表现,而它也伤害了银行的信用。
从契约精神看,当银行和储户签下这一协议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就应该履行。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原则。储户之所以把钱存入银行,看中的是信用。假如没有这种信任,那么银行就不可能有存款。
从责任角度来看,虽然当时有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有关“各专业银行、邮电局如有开办‘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的文件规定,丹江口这家国有银行并没有停止这项业务,显然,这是事发银行的责任。银行犯错,岂能储户买单?
退一万步说,当银行发现与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相悖的时候,为什么不主动、及时通知储户,而非等到24年后储户取款时才告知呢?要知道丹江口市这对夫妻当年原本是要投资商铺的,“那时候2000元可以买一间商铺”。正是看到银行“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的宣传才把钱存入银行。假如当年银行及时通知储户,那么至少不会损失这么大;可现在,2000元别说买件商铺,恐怕连买一间厕所的一个角落都不够。如此大的损失怎么让储户来承担呢?
从网友的反应来看,新闻中这样保值储蓄业务不止涉及一家银行,也不只是个别储户,应该是一个群体。如今到了集中兑现时间,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如何保障储户权益,不能完全靠个人去争取,银行主管部门应拿出一个方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