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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的现实问题,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为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即由被告经营者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是撬动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的杠杆支点。
按照上述制度设计,当消费者就技术含量较高、举证能力较弱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质量提出异议时,消费者仅需提供所购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的初步证据,而无需深入研究该产品或服务的专业知识,也无需自费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但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证据,以自证清白;否则,就要对原告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破解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有望发生彻底改变。
为了破解大规模侵权难题,新消法还导入了公益诉讼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大规模消费侵权行为,消费者集体维权的组织费用高昂。消费者彼此间的维权意识、战略与策略难免仁智互见。为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商家失信收益、提升商家失信成本,新消法第47条将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立法目的看,中消协原则上对跨省市的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省级消费者组织原则上对省内跨市的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地市级的消费者组织就本市内的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根据以上制度设计,在未来出现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时,消费者组织就可以原告身份挺身而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消费者无需出资聘请律师,也无需亲自去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给原告消费者组织,就可正常工作与生活,坐享胜诉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消法只允许省级以上的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允许其他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利弊参半。严格限定消费者组织的原告资格好处有三:一是确保诉讼的规模经济效益,原告代表的消费者人数越多,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效率越高,诉讼成本越低;二是有助于统一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三是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地方保护主义对公益诉讼的不当干扰。
原告资格的适度限定也符合我国当前基层消费者组织能力建设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当然,基层消费者组织包括市区县的消费者组织,虽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但可以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提供公益诉讼的必要协助,做好当地消费者与省级消费者协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畅通消费者协会之间既分工合作又无缝对接的公益诉讼渠道,铸造公益诉讼的社会合力。
鉴于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源有限,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因此公益诉讼的范围并非漫无边界,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仅限于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至于对经营者侵害特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鼓励与支持受害消费者依法运用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包括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