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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购买的东西坏了,要证明是商家的责任,消费者得自己拿出证据。而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显然不具备相关知识背景,也不掌握相关技术信息。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10月31日中国广播网)
买到假货和有问题的商品,实在是平常的事情。很多时候,人们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因为,一些商家店大欺客,经常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维权成本昂贵。其中第一个环节就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要首先证明商品是有问题的,这个鉴定的成本有时让消费者无法承受。
比如,消费者明明已经发现了食品有问题,只要用眼看看就会明白,用嘴尝尝就会清楚,但是在维权时,商家会告诉他们,请先去做鉴定。如果没有鉴定结果,他们恕不回应。而鉴定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此时,消费者真的会较真到不求一个真相誓不罢休?大多数消费者恐怕只能自认倒霉。这样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甚至人们已经习以为常——商品就是这个品质,摊上了就是自己不幸。
另一种情况是,购买的商品价格的确很高,但鉴定的价格可能更高。这种负担不仅是经济上的,还是心理上的——万一鉴定的结果说商品没问题,自己岂不是损失大了。所以,即便消费者能掏得起钱,他们也可能放弃维权。因此,因为鉴定责任问题,消费者维权的门槛较高,消费者维权的热情缺乏。这种高门槛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消费者的权利,让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缺少有效而及时的措施。
要改变这种权利弱势状态,就应该将举证的责任交给商家。这是一种责任的厘清:当消费者怀疑商品的质量时,商品提供者自然应该主动证明商品的质量,而不是将举证责任踢给消费者。这也是一种权利的厘清: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是消费者的权利,当他们付出相应的消费成本时,他们就应该得到合格的商品,当他们的消费权利受到损害时,制度救济应该自动启动,并不需要消费者具备多么专业的知识,或承担多么沉重的成本。
举证责任的改变,看似只是一个小细节,但这小细节指向的却是一个基本的,却又常常被忽视的常识——维权的门槛决定了救济的效果,决定了权利的真实与否。只有不断降低维权的门槛,让权利救济变得自然、自动、顺畅,权利才能变得真实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