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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设立有限赔付的“杠杠”,把储户的存款安全和银行的经营风险连接在一起,督促储户强化风险意识,参与对银行风险的监督
存款保险制度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有限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
为什么选择现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从国有银行股改上市、民间资本试点小贷公司、贷款利率逐步市场化到允许开设民营银行……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一直在稳步推进。接下来,随着存款利率的放开,金融市场将呈现出百舸争流、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对金融机构而言,市场化潮流不可逆转,原来“坐吃利差”的政策优势不复存在,经营不善就要退出市场。然而,银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金融机构的生死往往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存款安全,万一出现破产风险,需要有存款保险制度来“兜底”,保障存款人利益。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欧美发达金融市场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已普遍推行,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期间,正是因为有此作为保障,银行才未发生全面挤兑现象。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市场化、金融体系的一项基础制度,在我国金融业再一次大步迈向市场的节点推出,既为必然,也是必须。
有储户担心,按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破产银行对储户只实行有限赔付,保证一定比例的存款安全,跟以前相比,储户的利益会不会反而“不保险”了呢?实际上,这样的制度设计正是为了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保障存款人利益。存款利率市场化后,许多人会不顾银行的风险状况,将钱存入愿意支付最高利率的银行,刺激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银行也认为有存款保险“兜底”,经营风险大点也没问题,不再追求稳健经营。在存款制度中设立了有限赔付的“杠杠”,可以限制“重收益、轻风险”的经营方式,把储户的存款安全和银行的经营风险连接在一起,督促储户强化风险意识,参与到对银行风险的监督中去。
还有储户担心,让银行支付保费,是否会抬高资金成本,并且最终转嫁给银行客户?事实上,保险费率的高低,是保险制度发挥风险管理作用的“撒手锏”。存款保险的费率,会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来差别化厘定。风险低的银行享受较低的费率,而风险较高的就必须适用较高的费率,以此督促金融机构更加关注自身的风险水平,尽力化解经营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而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保险制度也能为中小银行“增信”,提高中小银行的品牌含金量,增强其竞争力,平抑大银行“主导”的信贷资金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多质优价实的产品与服务。
任何改革都是系统工程,需要“内外协调”、“左右兼顾”,金融业改革亦如此。存款保险制度将为其他各项改革开路,同样也需要其他措施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比如只有建立退出机制,让银行“有生有死”,存款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此外,为避免发生以往政策执行过程中既得利益者“喊着不动、推着慢挪、打着快走”的问题,确保改革意图顺利、高效实现,存款保险相关政策应尽快推出细则,而且还要有明确乃至量化、可执行的责任追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