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经济-正文
陈玺撼:渣打为何被市消保委约谈
//www.workercn.cn2014-04-22来源: 解放日报
分享到:更多

  近一个月来,随着新《消法》的出台,市消保委的约谈室常常拥挤,热点问题之一是理财产品的“出尔反尔”。今天的这一出,是关于渣打银行是否“欺诈”了消费者。

  消费者孙先生拿出60万元购买了渣打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渣打银行的客户经理许诺“5年内保本,预期年化利率8.5%”;但半年后,不仅孙先生的收益为零,想要讨回本金还须先拿出16%本金弥补银行的损失。面对市消保委的约谈,银行负责人很是淡定:客户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认同为银行就相关条款尽到了说明和解释义务,消费者也充分了解了投资产品的各项收益和风险,何来出尔反尔?

  按照渣打银行的自辩,“白纸黑字”可以作为证据:“银行可能因违约、破产无法支付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最不利投资情形:持有本产品到期的收益为零”、“产品在到期日之前提前赎回,可能造成重大本金损失”……面对这样“措辞吓人”的条款,一般来说,有点理性的消费者,都会望而却步,因为这份理财产品有了太多的不确定性。

  渣打银行的理财产品先自曝 “可能造成重大本金损失”,这种在合同上先讲明的态度,首先要值得肯定。但是,现场的客户经理到底是否“诱惑”了孙先生,因为没有现场录音,而各执一词。所以,孙先生就告到了市消保委,因而有了前面的约谈。

  难道就因为有了“讲清楚”的合同,只要想办法让消费者签下来,渣打银行就可以随意“损失”消费者的本金了吗?让我们来看看新《消法》的要求——合同里有关风险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仅要在文字上突出醒目,还要主动予以提醒和说明。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商业买卖须秉承契约精神,以合同为据;二是银行的信誉不仅是体现在合同上,现场销售的诚信也不能或缺。孙先生说,当时销售经理只是强调了这款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多高,并未提醒“血本无归”的可能性。而渣打银行表示,客户经理口头向消费者所承诺的,并不能代表渣打银行,一切要以合同为准。这样的说法,显然是为客户经理“可能存在”的诱导开了口子。不管理财产品是不是存在高风险,只要能把合同签下来就OK,至于消费者是不是受到诱导或压力才签了合同,银行方面就不管了。

  笔者了解到,目前,平均每天都至少有一例有关理财产品的投诉诉诸市消保委,内容几乎都是同一个桥段:银行合同写明,消费者签字付钱,事后又说被骗。如果事先有充分的沟通和提醒,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

  根据上海银监局发布的有关通知,今年起,商业银行销售柜台应配备录音系统,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高风险产品的销售录音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完毕。而在欧盟国家,金融产品被规定必须给予客户准确、公平、清晰的信息,要以“平均水平的普通人员”所理解的水平来告知和提示。显然,渣打银行在此次纠纷上,还是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的。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