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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的几件首饰竟然不翼而飞,近日,福州市民郑女士遭遇这样一件烦心事。郑女士认为银行该为她的损失负责。该银行行长回应称,郑女士在该银行的保管箱存取东西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没有证据表明是银行管理问题导致郑女士物品遗失的,因此银行没有责任。(5月4日《青年时报》)
客户存放银行保管箱的首饰丢失,客户称自己无过错,银行称程序规范,究竟该由谁担责?诚如律师所言,目前从法律上来说,仍然是一种无解的局面。相比之下,银行不担责的理由,似乎更充分些。这是因为,银行和客户郑女士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银行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对保管箱所存物品不予登记。由此,无法证明郑女士所说的情况属实,也无法确定所丢失物品的价值。
特别是,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如果客户存放银行保管箱的物品丢失,客户可以就此向银行讨说法。因此,出现物品丢失的情况,如果客户没有“铁证”证实责任出自银行,利益受损的一方将永远是顾客。然而,银行作为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一方,应该加强自律,担负起监管的义务,确保客户所在存放物品的安全。一旦出现客户存放物品丢失情况,自维护客户利益出发,银行应主动拿出证据,证明不是由于银行管理不善,而导致物品丢失。
因此,客户存放银行首饰丢失,呼唤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存放银行物品丢失的情形,举证责任到底在银行还是在顾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目前“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领域的一般原则,但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行政诉讼等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原告只要证明自己有被侵害的事实,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实施该侵害行为的证据,否则便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适用于一方较弱、一方较强的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并倾向于保护弱者权益。而在首饰丢失纠纷中,客户相对银行无疑是弱者。
更何况,保证客户所存物品安全,本身就属于银行服务的一部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当然应尽到保护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客户提出自己存放银行的物品丢失,而情况是否属实,则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银行无法举证,则“疑点利益”归储户,银行理应为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银行为了较好承担举证责任,在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上,可以做得更细致一些。比如,监控视频应该长期保留,以便留作证据来证明自己监管到位。同时,还可以对租用保管箱的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即对有需要的客户所存物品及存取情况进行登记,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分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