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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了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价格政策,取消283种低价西药和250种低价中成药中1100多个剂型的最高零售限价。生产企业可在西药费用日均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前提下自主定价。(据新华社报道)
正如国家发改委人士及众多媒体报道指出,发改委就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政策作出此次调整,其目的是刺激药品企业的生产热情,以适度的价格放松,保证部分常用低价药品有充足供应。换言之,这些分析都认为,此次政策调整恰恰基于这样的结论,即原有的药品限价措施,直接导致了部分基础药品在限价后出现短缺乃至断供的情况。如此一来,本次政策调整可谓与时俱进、从善如流。
但若从公众尤其是药品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上述结论是否真正成立,本身仍存在疑问,此次的政策调整同样有药品企业利益集团成功游说乃至绑架政府规制部门的嫌疑。毕竟,在原有的限价政策实施以来,亦有不少实证统计研究成果显示,最高限价政策与低价药的短缺并不存在显著的统计学上的联系。
而即便原有的限价政策被证实确引发了部分常用限价药的短缺,那么正如发改委价格司副巡视员郭剑英表示,对限价的单一调整,其政策效力仍相对有限。要真正确保公众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常用药供应,还需要其他措施的配合。这又集中于两方面,其一是加强对药品零售流通环节的有效管理,有效抑制该环节中的不当溢价,其二则是加强对药品加成率的政策引导,促进医疗机构的低价药使用及供应。
参考海外药品管理经验,大体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保险机构与医药企业进行市场博弈模式,和以日英法德为代表的政府法规直接调控模式两大类。我国的药价管理模式,其基本趋向和制度参照物,也大体属于政府直接调控模式。
在后一类模式中,尽管各国药价监管策略有所差别,但都将药品流通零售环节的管理,作为价格调控的重点。甚至部分国家还尝试对药品的推广、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实行调控,以尽可能压缩流通零售环节溢价。
以日本为例,日本堪称是对药价管控最为细致的国家,其管理模式是政府对某一类药品采购及零售两端的价格进行调查。继而对该类产品的售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最终得出某一类药品的政府指导价。如此做法的核心,正是确保部分流通零售环节溢价畸高的药物不至于影响政府价格管控的有效性,也不给部分药企以限价不足以覆盖生产成本,而对低价药减产断供的口实。
对于公众获得低价药供应的另一大关键渠道医疗结构,德国等国则通过加成率的调节,即医院可以对药品适当加价,但低价药加价幅度可以较高,而高价药允许的加价幅度则极低,以此鼓励医疗机构更多采购并使用低价药。而医疗机构较大的采购量,也反过来令药品企业有了生产低价药以巩固客户的动力。这样的经验,同样值得我国借鉴。
除去这两方面的政策协作之外,要保证此次限价改革措施能够得以落实,药价管控部门还应加强药价核算机构,尤其是第三方药价核算机构的力量和效率。从而保证低价药清单有效的动态调节机制得以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