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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个税起征点已经有好几年没有调整了,近年来,尽管人们的名义收入在增加,可是随着我国的实际通胀率的提升,人们的实际购买力并未相应提升;在起征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人们实际缴纳的个税却在增加,税务负担无疑也相应提高了。因此,部分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中产阶层特别是工薪一族的税负,从而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作出贡献。
我认为相关的提案用意甚好,但是在目前环境下可能难以实施,理由如下:其一,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为市民减税其实是在我国个税代扣代缴的征管体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不得已”的办法。因为在此做法下,任何人,不管其收入多寡,都可以获得3500元的税前扣除额,也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包括是否生育孩子,是否扶养老人等等,故这种人人获得的个税扣除额表面上公平,其实是不公平的,何况有不少自雇人士,包括专栏作家等没有单位,其收入并非工资薪金收入,而可能全是稿费收入,不适用3500元的税前扣除,而更多地按照偶发收入使用更高的税率。可见,对于一个不甚公平的起征点,如果还要不断增加,就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征收需要遵从的公平原则。
其二,我国目前酝酿进行个税改革,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是从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变,可能把现行的十一类收入变成五个大类,尽可能把收入合并起来,再按照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免税额,如果个税起征点提得很高,甚至高过家庭所能够享受的免税额,那么人们就不太愿意支持个税征管改革而愿意维持现状了,这显然并非中央政府的意思。
其三,诚然,在个税征管体制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确对于减轻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人士的税务负担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起征点提高多少才算合适呢?如果今年提到了5000元,说不定明年就有人提出要增加到7000元,在起征点全国统一的前提下,起征点越高,欠发达地区的省市就越征收不到个税,这些省区就越无法通过个税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甚至对全国的个税收入造成影响。个税是国家调节全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倘若因为起征点的提高而使得政府收不到个税,就不利于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行。
最理想的做法是我国无需再用个税起征点的做法为纳税人减税了,而是逐步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但是在现行代扣代缴的个税征管方式没有重大转变之前,建议可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事情:一是把目前个税的七级累进制进一步调整为五级累进制,让个税边际税率的级次再扩大一些,其实也可以实现让工薪阶层减少个税缴纳的效果;二是在合并十一类应纳税收入的前提下尽快实行以家庭为代表申报个税,即使代扣代缴不变,也可以让纳税人向其工作单位申报家庭情况,税局给予相应的家庭免税额。
初始阶段,起征点的做法也继续保留,但是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入进行,家庭免税额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就可以考虑让个税起征点的做法逐步淡出。此举的关键是税局首先要相信纳税人所申报的家庭情况,然后再采取税务稽查的方式核实,如果纳税人有欺骗税局的行为,那就要依法接受惩罚。
(作者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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