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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北京交管局获悉,自4月11日起,长安街、府右街、正义路等十条道路除自行车外,禁止其他非机动车通行。显然此次禁行的对象就是电动二轮车。交管部门透露,目前本市电动二轮车总数已达400万辆,绝大多数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的超标车辆, 去年全市电动二轮车共发生交通事故31404起,死亡113人,伤21423人(据4月5日《北京晨报》)。
深圳“禁摩禁电”引发的热议尚未平息,北京“禁电禁摩”的动作又出,很显然,两地实施禁电禁摩的理由均无二致,皆是因绝大部分电动车超出“国标”和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频发所致,实施的目的显然是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市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但此举的善意显然并没有被大部分市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当群众民生需求与官方的职能管理呈现某种矛盾,以“剥夺”民众某项法定权利为代价,以维护社会某种秩序或减少职能部门的负担乃至“麻烦”,显然也已经不是第一次,用时下网络上的流行语来表述就是“部门有病、百姓吃药”。
平心而论,电动车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着实让交通管理部门有些措手不及,尤其是某些骑手视交通法规于不见所造成的种种乱象,不但给正常交通管理带来极大挑战,更引发伤亡事故频频,甚至成为交通肇事的第一“元凶”。在穷尽一切举措难以有效治理之后,“禁止上路”无疑是最有效也是最彻底的解决办法。
但是,就目前城市经济发展和家庭收入状况而言,电动车依然是很多普通家庭日常出行和上下班非常理想的代步工具,不仅价格低廉、出行成本低,且没有任何污染。即使像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发达城市,在出行“最后一公里”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电动车也是很多家庭的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是实实在在“民生刚需”。尽管电动车上路违法行为较多肇事频频,但完全禁止电动车上路,非但有失公平,也是行政权力对普通大众出行权利的一种歧视。
从深圳全面禁电禁摩到北京下周十条路禁行,最有说服力的莫过于认为上路电动车绝大部分存在“超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但这一理由更说明政府相关部门履职的不到位。电动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各地认定不一,国家也没有明确答案,即便是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但这一“国标”只是“推荐”而非“强制”,交通执法部门据此为依据,认定上路的绝大多数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的“超标车辆”显然有些“欲加之罪”。也正因为其是推荐标准缺乏约束力,才使得“超标”电动车遍地,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市场销售也从未受到任何阻拦。用推荐国标作为强制处罚依据,既缺少法治规范,更有损执法道德。
缺乏强制规范标准的电动车上路,确实个相关部门带来管理上的尴尬,但这个责任显然不在广大民众。由电动车引发的各种交通乱象既有民众素质问题,更有相关部门的责任存在。而且从现在的民生发展水平来看,无论是绝大多数家庭还是如快递等行业,至少在目前情况下还没有更理想的代步工具可以取代电动车,城市发展的脚步可以加快和提速,但还是应等一等相对滞后的大众民生,如果以消减民生权益的代价换取城市的光鲜和“秩序井然”,这样的城市居民还有多少幸福感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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