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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已走进很多城市的大街小巷,它们在解决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难题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共享单车是新鲜事物,其管理和规范尚无经验可循,对其应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笔者认为,管理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共享单车发展做出科学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一,行政立法方面,管理部门要针对共享单车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骑行安全的管理规范。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但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租赁性质的非机动车,其骑行规范和法律责任具有特殊性,现有立法对其规制存在失灵现象。对此,国内个别城市已启动相关立法程序,提高执法依据的法律位阶,从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这方面立法须解决好相关部门职能的统筹安排,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分工,实现骑行安全的综合治理。
第二,行业规范方面,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或鼓励自行车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共享单车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目前,共享单车虽种类繁多,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国家、行业标准。笔者认为,制定行业标准重在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共享单车的性能标准问题,即确保车辆硬件设施具备安全性能的特征。这样,专业检测机构才能依据标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共享单车的服务质量标准问题,投入使用的共享单车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整修,安排专人回收、维修故障车辆,避免资源浪费,提升用户体验。
第三,责任规范和赔偿标准方面,共享单车对第三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在找不到骑行人或骑行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共享单车企业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值得研究。参照《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之间实际上形成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关系,当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属于骑行人一方责任的,自然由骑行人承担责任。但如果企业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比如,单车自身安全性能存在瑕疵,对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用车等情形,则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导共享单车安全骑行,管理部门还必须在执法方面下功夫。
首先,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投放量的动态监控。企业在投放单车之前,必须向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投放数量,由政府根据辖区慢行交通的停车空间、人口数量等因素进行大数据分析,确定投放车辆的规模。
其次,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格式合同的监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审查与备案。管理部门要审查格式合同是否存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的规定,时机成熟可实现统一合同文本,明确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再次,交通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和企业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加强对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的管理。由于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属于企业,用户在骑行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企图“金蝉脱壳”,交警无法通过扣车辆、贴罚单等方式执法。只有建立相关信息对接机制,交警才能从企业处获取违法者信息以追责。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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