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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庆:误拆频出私权无处安身
//www.workercn.cn2013-11-11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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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畜牧局原局长陈某房屋夜半遭强拆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地称,经调查,陈某房屋遭强拆是由于施工单位误认空置的房屋已被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完毕,鉴于工期紧迫,施工单位擅自对该房屋实施拆除,从而出现了误拆的情况(11月10日人民网)。

    曾几何时,“误拆”一词已然耳熟能详。河北张家口一6旬老人外出看病回家后发现房子被误拆;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会趁一市民外出的空当,用推土机强行将其百年祖屋推平,屋内所有财产不知所终,留守的两位老人也差点被活埋,事后解释为“不小心推土机拆除了”……

    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乐东这起“误拆”事件的雷人之处在于,误拆之后至今找不到责任人,最后却由政府来承担误拆之责——按照法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已然涉嫌犯罪。而这起“误拆”事件最终不过是赔钱了事。

    说到这里,人们恐怕不免想给一出出“误拆”大戏记上一功。其一,误拆降低拆迁风险。拆迁经常会遇到很大阻力,有时导致被拆迁者“燃烧自我”、上吊、跳楼等,最后拆迁方也没什么好果子吃;而“误拆”之后,拆迁方几乎可以如释重负了。中国素有不知者不为过之说,较强拆,人们从感情上更能接受拆迁方的不小心。如此,误拆大大降低了拆迁方的法律责任。

    二是误拆无碍目标实现。众所周知,拆迁都需要按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面对“钉子户”,一旦强拆,很可能理亏。误拆尽管理不直气不壮,但房子终究是被拆了,其结果与强拆一样,都达到了拆迁方目的——先误拆了房子这个实体,剩下的补偿问题,拆迁方有足够的主动优势。

    当然,不管如何评价“误拆”,恐怕都很难掩饰拆迁方非法拆除居民房屋的真实用心。综观不少“误拆”,拆迁方基本都采取调虎离山、暗渡陈仓等手段。据说,现在很多被拆迁者在拆迁紧张时期都不敢离开房子,因为谁也无法保证外出归来时还能找到自己的家门,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家不会遭遇误拆。

    “误拆”频出一再证明,强大的公权力有可能从保障私权利转化为对私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尤其是在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冲突中,公民私权受到侵犯、社会法治受到践踏的情况仍然很多——“误拆”在一定程度体现出地方政府对公民私权的基本态度,即在公民的居住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面前,一些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谨慎和敬畏。

    不管怎样,拆迁方漠视公民私权理当受到严惩,而不该赔钱了事,公权部门更该自省:公权的行使应以对私权的保护和善待为前提,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当然,要实现这些,除了对相关人员加强普法教育外,适当地规范公权力亦是避免私权被“误伤”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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