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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报道,时值寒假又赶上春节,一些地方的医院美容整形科吸引了大批学生,更有甚者首饰店竟成了兼职医院,不少学生在此“扎耳洞”。知情人士还透露,现在学生整形美容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甚至有八九岁的孩子在家长带领下来医院割双眼皮,要求做整形美容的学生除极少数确属面部畸形外,大多是为了美观而来。
对于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整容意味着巨大风险。尤其是整容市场管理混乱、整容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的当下,相关风险无疑无限放大。有风险的领域,就可能存在人们权利的丧失、权益的被剥夺,法律就应该及时介入,通过制度设计来规避、减低风险。面对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风险更应如此。
遗憾的是,目前而言,各类全国性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法律对此均未有涉及。只有广州市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中规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
这走在了全国前列,但笔者以为,用提倡性法律规范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力度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以下问题,未成年人有权整容吗?如果有,谁能作出决定?整容并不是像吸烟、喝酒那样对未成年人有百害无一利的事情。据了解,未成年人整容手术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类是因为先天性缺陷、出于医学需要而进行的医疗性美容;一类是纯粹为了追求美而进行的美容整形手术。
根据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整容显然不在此列。可见,如果未成年人有权整容,决定权也在于家长。
对于医疗性整容,这也许是种必要的风险,应该允许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严格把关下实施。而对于美容整形手术,这不仅让未成年人承担了非必要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即使是监护人也本没有权利为孩子作出决定。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强行将孩子整成了双眼皮,而孩子长大后却喜欢单眼皮,他该如何维权?非必要的整容实质上是在剥夺孩子选择美的权利。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采取列举方式,严格规定哪些项目是允许孩子实施的医疗性整容,对于这种或许是必要的风险也需要设定严格程序,保障安全,更应充分实现家长知情权以供其作出更加符合孩子权益的决策。而对于那些让孩子承受不必要风险的美容整形,则应该像杜绝孩子抽烟、喝酒那样一刀切地禁止,对于违反规定的家长和医疗机构,更应建立起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全方位责任体系,为未成年人编织起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