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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张高亮叔侄冤案”自去年昭雪以来,已成为当代冤狱的典型标本。这一个案甚至被写进了今年“两会”上的“两高”报告中。而“对制造冤狱的‘女神探’应追责”等声音,在“两会”期间也产生了共鸣。如今,追责终于启动。4月9日,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称,调查组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
“聂海芬”当然只是一个符号。一个错案的酿就,通常贯穿了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等完整的刑事司法流程。这里的每一个环节,对应的都是不同的办案人员。如果“互相制约”的权力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错案完全可能在某个诉讼阶段被发现,进而被避免。
但正因为依循“职权主义”模式的“公检法相互配合”更被尊奉,而具体的办案人员为避免“疑案从有”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又习惯于选择借助“上报”或“请示”来规避责任。这使得大量非办案人员也“被迫”卷入错案。从另一视角看,政法系统内的迫于民意压力和种种不当干扰的协调办案等机制,也在客观上将更多的官员带入到错案的制造者行列中来。推进错案责任追究,首当其冲的问题也许就在于,谁才是错案的最终责任人?是冲锋在前的一线办案人员,还是隐居幕后发号施令的“相关领导”?
也正因为错案责任追究在“谁的错案”与“如何追究”上一直无法达成共识,错案责任追究制这个自22年前就已建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启动。当年比“浙江二张案”更为轰动的“湖北佘祥林案”中,因被害人的“死而复生”,佘祥林冤案始得平反。在舆论汹汹之下,湖北有关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就像当年成立“专案组”侦办佘祥林一样)来推进错案究责。共有28名警察被调查,其中7人进入了“大名单”并被叫到武汉谈话。那次究责以一位被谈话的警察自杀身亡而不了了之。这位警察当年在佘祥林案专案组中排名最末,他在自杀前留下了血书:我冤枉!
冤狱已平反,究责迟迟不能启动,个中原因,当然不是没有究责制度,而是究责要依赖的调查主体,仍然是当年的“有关部门”,甚至是当年的“协调机关”。若仍以“联合调查”或“协调办案”等方式来追究错案责任,这与当年制造冤案又何异?
制造错案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但要以法治的方式来追究。制造错案的责任人理当受到处罚,要本着“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来处罚。拿下“女神探”虽为舆论所关切,但在依法究责中,这并不是最重要的。“女神探”背后,还有多少责任人,他们分别应承担何责,这才是司法公正的关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