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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地: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故,谁该被问责
//www.workercn.cn2014-04-15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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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惟一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出厂的自来水被曝苯含量超标20倍的消息连日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4月13日,兰州官方表示,初步查明系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14日上午,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称,兰州全市自来水已稳定达到国家标准,解除应急措施。

    自来水是生活必需品,一旦被污染,必然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眼下,对自来水污染来源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尚在进行阶段,但发出一些追问和进行必要的深刻反思已是时候。

    从4月10日17时自来水公司发现自来水严重苯超标,到4月11日11时不再供水,兰州市的水企和政府在检测出自来水苯含量超标后,中间经历了“沉默的18小时”。威立雅水务集团就迟报给出的理由是:检测到苯超标后,核查需要一定的时间,上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理由未免有些苍白。兰州民众得到的信息晚了18小时,如此人命关天之事,每一分钟都非常宝贵,而在18个小时里,又会有多少不知情的人可能饮用含苯自来水?不论如何,自来水企向民众迟报污染信息已成既成事实。

    此次兰州自来水苯污染属于一次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显然,事故企业与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快速应急机制。因此,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追责在所难免。

    自来水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之一,发生大面积污染,其安全风险有甚于煤矿、交通及一般环保事故。在水体污染事故中,如何明晰其中的政府责任及其领导责任,对事故中官员的迟报进行必要追责,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瞒报、谎报入刑了,迟报却被忽略,一些部门和人员借此钻了法律惩罚的漏洞。因此在刑责“迟到”的情况下,各级各部门出台有关“突发事件迟报将被问责”的规定就显得弥足珍贵。迟报问责若在实际操作中姗姗来迟,那么现实中就会出现涉事企业担心受到法律追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方政府官员害怕家丑外扬影响政绩,宁愿捂紧盖子,关门处理。各方心照不宣地结成利益链条,订立攻守同盟,相关制度和规定甚至无辜者生命健康安全都被抛在一边。

    出了事情后再补救,这样的“饮用水安全”已让人无法接受。倘若监管问责再“迟到”甚至“不到”,人们由此产生的怀疑效应扩散,将为社会管理带来不可估量的深远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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