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和静钧:反家暴应从个案救济转到制度救济
//www.workercn.cn2014-04-16来源: 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据报道,近日,深圳连续发生两宗家庭暴力恶性事件:4月12日,罗湖东晓花园发生一起丈夫将汽油泼向妻子并点燃,致妻子全身大面积烧伤事件;4月13日,深圳北站东广场发生了一起丈夫为阻挠妻子工作调动,砍伤妻子的恶性事件。市妇联呼吁社会各界要对家庭暴力事件零容忍,并积极推动把反家暴立法作为调研项目列入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

    家庭暴力是落后生产方式条件下男尊女卑等级制的思想残余,即使当代社会家暴主体多元化下也可能存在女方对男方的家庭暴力,不论何种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现代之耻,文明社会当合力抗击。家庭是社会最有活力的组成单元,家庭暴力也就是反社会的暴力。据统计,走向犯罪的女性,60%有被家暴的惨痛经历。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散见于各部门法律及法规中。如刑法有针对家庭暴力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婚姻法则把家暴列为判予离婚的理由,并支持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然而,这些散落于各部门法中的规定,不一定是专门针对家暴的;即使是针对家暴的,因其列于普通刑事犯罪中,沿袭目击证人为主的举证等环节,从而导致在查办家暴犯罪中面临困难。除此之外,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如侵权责任法等多数涉及家庭家暴的法律规定中,都有“反对家暴”的原则规定,但并没有配套法律加以细化。

    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也总结了一些处理家暴事件较有特色的办法,如“人身保护令”,可有效地震慑加害人的再加害行为,但“人身保护令”并没有在现有刑法中载明。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如同样的犯罪,若发生于家庭内部,在司法处理时往往以“家庭纠纷”、“家务事”等名义获得制度性原谅或宽恕,导致受害方愈加面临家暴的威胁。

    这些原因促使我们改变思考方向: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应从“个案救济”,转到“制度救济”上来。这就要求我们拥有一部专门适应家庭暴力举证和办案特点的、操作性强的法律。它应是一部撷集现代司法经验,甚至在某些方面可以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因为反家暴法具有捍卫人权的法律地位,这足以使其成为宪法性的法律。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反家庭暴力上已普遍完成单行法立法,反家暴水平成为衡量现代文明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志。而从保护妇女权利等国际公约的角度看,强化反家暴法律,就是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中国,是时候应该拥有一部反家暴的法律了!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