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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医护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不仅是“延误患者抢救或究刑责”,在意见稿中,同样要求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行为至少还有,“泄露患者隐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当此前种种法规条文再次以行政条例的方式强调,这事实上表明的,是行业主管部门正在致力于打造一个更加法治化的医疗环境。
医疗环境必须时刻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这既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亦有助于一个良好的清晰的医疗关系的形成。一样的道理,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规定引发广泛关注,并不偶然的。当医师的负责与否和医疗质量紧密关联起来,这其实是一种常识回归。尽管责任心是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但故意或恶意地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犯罪性的严重后果,这其实和故意伤害没有什么两样。倘若祛除医疗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强调对该类恶意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在回归常识。
常识回归之外,需要思考的其实却还有更多。从某种意义来说,任何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行为,都不应该发生,但反问在于,仅凭法规的严苛规定就能完全杜绝此类现象吗?正如一些新闻所披露的,某些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行为看似责任心缺失,其实是制度性的障碍。譬如,当下不少医院院前急救费用偏高,甚至多是不交钱就不予救治。如此之下,即便是一些医师有着抢救之心,却也止步于冰冷的制度,构成客观上的“不负责任”——对于这样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单一地追责医师显然没有触及根本,它需要的是深层次的纠偏。
正因如此,面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为“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规定击掌,但在严惩外,还请出台举措,消除“不负责任”的制度性成因。只有当人心不再因为外在的制约而失去温度,那么“不负责任的延误救治”当会渐少,而这无疑是更需兑现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