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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由“群租”引发的火灾引发了很多人的反思。媒体记者在对一些小区的“群租”问题进行采访时,几乎处处听到居民这样的埋怨:这种事早就存在了,居民也反映过多次,但就是“没人管”。
百姓口中的“没人管”,表达了一种无奈。因为,对于发生在他们身边的这种烦心事,到底该由谁来管?比如,向物业公司反映,会得到“我们只管小区外面,不管家里”的回复;向房管部门反映,会听到“无权上门查看”的推托;若要向公安部门报告,只能是涉及违法乱纪之事。面对“群租”给人们带来的这样那样问题,百姓既然“反映无门”,就只能叹息了。
百姓口中的“没人管”,说到底是对政府社会治理的一种期盼。现实中,何止是“群租”这样的事在一些地方“无人管”。一幢违法建筑可以在市中心地段“屹立”几年,甚至十几年,人人可见,却始终“无人管”。有的地方,十字路口交通信号灯出故障了,东西南北车辆抢道行驶,致使拥堵几个小时,个个烦躁,却不见来人疏导。一些地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不也是由其在萌芽状态“无人管”而逐渐升级导致的吗?
何以“没人管”?有关管理者自会摆出种种理由。目下时兴的“回复”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滞后于现实生活的情况,确实是有的,但是,法治本身是一个不断建设的过程,既需要加快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需要研究法规的适用性。
就像不断发生的广场舞纠纷,面对纠纷的处理,说有法律依据吧,又往往执法难;说“缺失法律”吧,其实只要认真起来还是有法可依的。比如,对高音广场舞乱象,既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可以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条款来对照。可见,不少时候所谓的缺乏“管理依据”,往往是一种“不愿管”的借口而已。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其监管的职责“边界”并不明朗,或者是多部门交叉,彼此“沾点边”。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是不是就可以一推了之?这其实反映了责任担当的问题。所谓的“责任担当”,既是制度规定性的担当,更是责任性的担当。“监管有据”是必须的,但这个依据,是制度法规的条款,更是责任心。
百姓口中的“没人管”,折射出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病点”,其病因多为担当问题。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社会治理呼唤责任担当。担当本身,即是对共产党人执政能力的大考验,不是概念的相互证明和反复演绎,而是一步一个脚印,在不怕碰得头破血流的实践中切实向前推进。有了这样的责任担当,那些“无人管”的乱象还会无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