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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记载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等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志愿服务日常记录的重要延伸,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日前公布。《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9月1日《法制日报》)。
志愿服务是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等鲜明特征,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对于志愿服务者而言,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褒奖,而相关部门和机构授予志愿服务者相应的荣誉并给予一定优待,就是社会对志愿服务者及其工作高度认可的重要表现。
然而,也应看到,在志愿服务相应的激励措施面前,有一部分人是冲着荣誉褒奖和优待而来的,将志愿服务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捷径和跳板。比如,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就有个别人为了获得晋升机会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志愿服务的相关荣誉和优待。这不仅违背了志愿服务的目的和初衷,也违背了志愿服务精神。
显然,《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提高和维护志愿服务的质量和形象,有利于把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发扬光大。尤其是,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需要负责人与经办人签字,明确责任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等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志愿服务工作的真实性、严肃性极具建设性作用和意义。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记载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等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志愿服务日常记录的重要延伸,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对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的规定无可厚非,并且应当贯彻执行好。关键是,如果仅是取消相应荣誉与优待,处罚到此为止的话,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则,仅是取消相应的荣誉和优待,让这些心存侥幸者没有付出足够的失信成本,对其起到的警示教育作用有限;再则,对其他志愿服务者而言不公平,可能让其感觉到“奖罚不对等”;三则,会让公众看到对该领域的失信行为惩戒不力,有失志愿服务的社会公信力。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确保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既是对志愿者利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诚信的保护。必须以更加完善的制度、更加严格的追责问责措施来维护和保障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在吸纳和组织志愿服务者时,应认真进行筛选,坚决将那些动机不纯、仅为荣誉和优待而来的“伪志愿者”排除在外。对此,应进一步规范对志愿服务者的选用、登记、考评等工作流程,夯实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确保志愿者队伍的纯洁性。
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失信者的追责问责和惩戒力度,确保“追责惩戒一个、教育警示一片”。尤其要综合利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纪律手段对投机取巧者进行追责问责,让其付出足够的失信成本。对此,必须增加公开透明力度,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让志愿服务者接受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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