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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2月—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 6类食品351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65批次。其中,蛋及蛋制品135批次,全部合格;食品添加剂18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0.55%;粮食及粮食制品1834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0.16%;肉及肉制品836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占0.96%;水产品及水产制品361批次,不合格样品38批次,占10.53%;冷冻饮品17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占8.82%。(9月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食品药监总局对于检验中不合格的食品进行了详细的通告,值得称道,不过,笔者认为,光通告还不够,还必须“通缉”。
因为这样的通告,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够看到;因为这样的通告,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详细阅读;因为这这样的“通告”,只是曝光,还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因此,笔者认为,通告之后应该随之而来的应该是“通缉”。
要“通缉”这些食品。我们不妨发布“不合格食品通缉令”,通过融媒体发布,让所有的公民都知道,一方面,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让公民不买这些食品,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商家投机取巧,变相处理这些商品。
要“通缉”这些食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商家和检验部门。当然,这个“通缉”不是向通缉罪犯那样通缉,而是应该公布“黑名单”,接受大家舆论谴责,同时公布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并公布惩罚到位的最后时间表,保证惩罚到位,因为惩罚不到位,这样的监测就不会有震慑效果。
要“通缉”这些食品的赔偿主体。就是谁对购买这些商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个必须明确出来,否则,消费者不是吃了哑巴亏?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建立不合格食品的厂家以及地方检验部门和销售商家的联合赔偿制度,厂家生产不合格食品要赔偿,地方检验部门工作渎职要赔偿,具体销售商家也应该赔偿。只有赔偿到位,才能让相关部门和人汲取教训,才能真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告”只是让我们知道,“通缉”才能彰显制度法规威力,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维护食品健康生产秩序,才能彻底打击违规不法厂家、商家和渎职部门。
民以食为天,我们必须对那些敢于在这种天大事情上违规的人、部门、厂家、商家进行严惩。(殷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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