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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离不开运营商的积极参与和大力维护。不只是保护个人信息,诸如传播健康的网络内容、构筑友好的交流氛围,都需要运营商有所作为
如果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被运营商泄露,运营商须担责。从今天起至10月10日,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修订的《北京市电话通信入网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首都之窗”公开征集意见(9月22日《北京晚报》)。
尽管在很多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人们都发现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是内外勾结所致,但是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一直都不甚明确,除非问题特别严重,一般运营商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戒。此次北京市首次将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写入格式合同,对于进一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可谓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毫无疑问,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一大社会公害,人们每天都被垃圾信息、骚扰电话所包围;不法分子围绕个人信息大做文章,由此滋生一系列违法犯罪现象,令人防不胜防。网络信息高度发达所催生的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着数据自由流动所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潜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多。
有观点认为,传统的民法理论在应对网络这个新鲜事物之时,会出现一些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个人信息泄露不同于现实中的侵权行为,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发生在网络空间之中,除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之外,网络空间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对此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强化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是大势所趋。否则,即便没有出现侵权者,个人信息也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态之中,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危机一触即发。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对于运营商的规制还不够,运营商的权利、责任、义务都比较模糊,在一些事例中找不到相关规定如何追究运营商的责任,最后只能是不了了之,消费者独自咽下苦果。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是,目前对运营商的分类都不是很明确,此次北京市修订服务合同所指的运营商是电信运营商,似乎属于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但还有大量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比如电商、社会媒体运营商等等,按照现在全媒体的发展趋势,彼此之间又存在交集、互相渗透,比如电商就在不断开发社交媒体功能、社交媒体又在不断引入电商的经营模式、如果连网络运营商究竟指什么、有哪几大类这样的问题都无法准确定义,又该如何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呢?
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离不开运营商的积极参与和大力维护。不只是保护个人信息,诸如传播健康的网络内容、构筑友好的交流氛围,都需要运营商有所作为,都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我们经常看到某某运营商宣称大力开展自查自纠、自我净化,声势十分浩大仿佛一夜之间,但这终究只是一种企业行为,不是依法治网、依法管网之举,看似热闹实则作用有限,更不具有持久性。
此次北京市首次将运营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同写入格式合同具有十分深远的积极意义。立法滞后于网络发展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立法是一项十分慎重、稳妥推进的工作,在立法短时期内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只要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切实树立起强化运营商法律责任的意识,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管手段,完全可以在规制运营商行为方面更进一步,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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