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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严禁饲养携带宠物入内,违者停水停电,本公司只为人民服务,与畜生无缘!”日前,吉林省松原市馨三百居民楼贴出一张物业的通知。面对这条禁令,小区居民态度不一。(《新文化报》10月19日)
物业通告看似义正辞严,不过,从中也能看到了该物业公司的浅薄和无知,这就好比一个仆人义正辞严地安排主人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从这个荒唐禁令中还可以看出,某些物业公司和某些人,他们有必要认真对自己的职责进行清晰定位,对于他人权利与自由应该好好地学习并予以尊重。
的确,对于养狗,有人喜欢有人烦。就在这个小区,有人提出反对养狗的意见,比如王先生就非常反对楼里养狗,他说,经常在楼道内发现狗的排泄物,带孩子下楼也经常会碰到没拴绳的狗,孩子几次被吓到。不过,这话要说回来,你所反对的并不能成为禁止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理由。唯一要看的一点是,他人养狗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禁止,即使你不高兴的东西,也不能强迫他人。
小区居民是如此,对于小区物业公司更是如此。小区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帮助业主服务,自然也就包括帮助服务于业主养狗,这是物业公司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物业公司以部分业主反对为由,禁止业主养狗,更不能以所谓只为人服务为由,禁止业主养狗。说白了,除非野狗,否则狗都是有主人的,只要是小区业主的狗,那么,服务于业主的狗,也是为业主服务,为人所服务。物业公司作为为业主服务的“仆人”,没有资格对应当提供给业主的服务进行挑三拣四,除非你卷铺盖走人。
更重要的是,没有法律禁止,物业公司更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对于养狗的问题,国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有烈性犬、大型犬。国家允许饲养的宠物,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业主是有权饲养的。”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不要说作为服务于业主的“仆人”——物业公司不能禁止,就是连业主委员会,也不能通过投票的形式加以剥夺。除非修改法律,才能对业主养狗权利进行限制。
当然,物业公司不能对业主养狗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养狗加强管理。一些业主养狗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应当提请业主委员会,制订相应的公约,比如,要求养狗的业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禁止养法律所禁养的狗,办理相关养狗手续等;要求养狗的业主自律,遵守相关卫生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对于养狗的业主可以适当收取更多的物业管理费,毕竟,他们占用的公共资源更多一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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