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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不合理低价”旅游,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日前提醒游客,如果在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的情况下,与旅行社签订虚假的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对于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道,所谓“不合理低价”,具有几个明显特征: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旅游市场。这些完全不符合市场消费水平的旅游团特征很明显。
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消费者没义务也难以判断啥是“不合理低价”。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把游客与旅行社“捆绑处罚”不妥。(10月26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将旅行社和游客“捆绑处罚”有现实合理性。
虽然“不合理低价”游的始作俑者是不良旅行社,对旅行社加大处罚力度完全应该。但过去只处罚旅行社,不处罚游客的监管办法,实践证明难以奏效,旅游市场仍乱象频生,顽疾难除。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人愿打有人愿挨”。“愿打者”(旅行社)以赌徒心态赌一把,一赌通过强制游客购物环节捞回成本以外还有利润,二赌通过假合同等回避监管,尽最大努力降低被处罚的概率。“愿挨者”(游客)许多时候是把“陷阱”当“馅饼”,天真的认为“苹果掉在牛顿头上”的机会来了,虽然心有怀疑,但“幻想还是要有的,万一是真的呢”?就这样,“愿打者”与“愿挨者”达成虚假协议,充满不确定因素的旅程就开始了……
遗憾的是,“愿挨者”往往猜到了开头,却猜不到结尾。一幕幕“闹剧”就是如此展开的。“一个巴掌拍不响”,虚假旅游合同是双方签署的,在扰乱市场这个问题上,游客难以撇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使“愿打者”与“愿挨者”承担有区别的责任,让整天把“陷阱”当“馅饼”的游客吃点苦头,长点记性,做会思考的“上帝”,有合理性。
再者,旅游产品的购买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交易可能短时间即可达成,更多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只是服务的开始,旅游行程全部结束后,合同才算履行完毕,游客对合同履行(特别是虚假合同)的预后应有基本的判断。把旅游合同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等同看待并不科学。对“不合理低价”的判断,游客即使没有义务,但应有基本常识,对参与其中的游客设定一定的处罚规定,是针对旅游合同履行特点的创新之举,有明确的现实必要。
当然,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的“板子”,打在旅行社一方是关键,对参与游客设定轻度处罚(甚至是象征性处罚)即可,而不必“出手”太重,目的是提醒游客长心眼,长常识,长记性,做会思考的“上帝”,在社会造成声势,扩大影响,使“不合理低价”游像“过街老鼠”,即使不能造成“人人喊打”的态势,也要让不良旅行社越来越难以此招揽生意,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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