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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们可长个心眼吧。今日起,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1月1日《北京晨报》)
《刑九》的实施遭到舆论疯狂吐槽。应该说,咱们就生活在一个特别闹的世界里。医闹、学闹、市场闹、餐馆闹、旅游闹、广场舞也闹,反正有人的地方就有“闹”,声声入耳确实够闹的。
其实,从传统宗族治理文化上看,在传统社会人们遇到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欺蛮霸凌之类的事情,倾向于自力救济,常用的手段便是凝聚宗族的势力一致对外。通过这种民间暴力完成个人的诉求的前提,是传统社会法制不彰,没有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有的人冤仇太深又不得伸张,寻求最高权力救济,告个御状啥的,还要先滚铁钉,您说这得有多变态?用家族暴力实现某种公平,反而成本较小,千年来屡试不爽。中国人以前为何爱生那么多孩子,说白了囤积家庭暴力,不受人欺负也是原因之一。
现在咱们看到的很多医闹,其实就是传统社会家族暴力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延续。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国家又不允许私人暴力解决问题,开始用重典治“闹”,甚至据说前几年很多医院都为医生、病房配备了披挂整齐的保镖,为何医生被打的事还是时有发生?这和几个因素有关。
一个是,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等,信息交流不畅,患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在特别紧急的时刻,患者家属被迫稀里糊涂地签字,授予医生实施救治而免责的权力,其实是不公平的。一个是,一但出现医疗事故,没有一个有效运转的突发应对机制,医患矛盾没有一个缓冲的区间。还有就是,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患者家属没有主动权,或者虽有选项,整个程序正义经不起患者家属的质疑。另外,面对医疗事故,当院方的声誉和经济成本大于通过正常渠道处理的成本,很多医院也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愿意与家属私了,那既然院方愿意私了,“闹一闹好处到”便成为人们现实经验的智慧应用。这些都是促成医闹的根本原因。
那么,造成医闹产生的环境土壤不被消除,仅靠重典治得了医闹吗?我并不乐观,而且这还可能更加矛盾恶化。医闹的违法犯罪成本越高,其破坏力就会越强。本着一切权利都有救济途径之法制精神,单方面的重刑治理医闹,而不同时限制院方的权力,厘清医疗事故中院方应负的责任,这也是网友吐槽“刑九”只治患者,偏袒院方的原因。
所以,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的职业“医闹”和患者表达内心情绪致使行为失控的“医闹”应该进行区分。依靠正常程序,患者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这是消除医闹最佳的途径,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上述问题不能解决,只靠重典出击治医闹,结果会怎么样?我看,悬。
文/猫之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