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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仅11岁的广州番禺小女孩陈某被19岁的广西籍青年韦某性侵并残忍
杀害的新闻,牵动着众人的心。随着事件的发酵,另一个让人倍感痛心的事实浮
出水面:在此次犯案前,韦某曾于2010年掐死一名男孩,当时因不满14周岁而不
负刑事责任;2011年,韦某又因持刀伤害一名女孩而被判刑6 年,从上次减刑释
放到此次犯案,仅两月有余。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马文。沃尔夫冈教授做过一次经典的实证调查。在对
1 万名费城少年进行为期10年的跟踪调查后发现:这些少年中有6%的人从小劣迹
不断,而这6%的人所犯下的罪案占费城全年发案的50%.通过调查他认为,预防犯
罪的核心,即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防控机制,防止这6%的少年实施犯罪。
在我国,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除刑罚手段之外,还设有工读学校与收容教
养制度的双层防控机制。通过前者的特殊教育机制,不适宜在普通教育体制下的
未成年人将获得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从而达到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后者的
“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则试图让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够改过自
新。但就韦某的个案而言,这两道“安全门”却没能成功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开始创办工读学校,主要任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
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转变。在实施之初,工读学校的入学带
有强制性,但在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之后就带上了自愿色彩。
在自愿入学的背景下,全国工读学校急剧缩减,同时为补上经费亏空开始向
就读学生收取一定甚至是高昂的费用。像韦某这样经济困难的家庭根本无法承担
这笔费用,家长宁愿其在社会上放任自流,也不会考虑将其送入工读学校。就这
样,第一层保障机制未能产生实际效果。
至于第二层防控机制,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
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
教养”,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由于启动机制存在障碍而让效果大打折扣。比
如,刑法规定收容教养启动条件为“必要的时候”,但这个规定过于模糊;再比
如,刑法规定“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可以”意味着可酌情处理,这样导
致的结果就是,即使“必要的时候”已到,也不是必须收容教养。以韦某为例,
他于2010年掐死男童后,所在的凤镇村村委会认为已到“必要的时候”,该由公
安机关收容教养,但韦某最终并未被收容教养,仍自由出行,并最终导致2011年
2 月女童被伤害的悲剧发生。
让两道“安全门”真正发挥防控效用,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考虑赋予两者一
定程度的强制性,以确保双层机制不再成为摆设,同时也应加大财政投入,保障
工读学校正常办学条件,完善少年教养所制度。这不仅是对潜在社会危害行为的
有效规避,更是对迷途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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