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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1月25日,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强力推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由阿里健康运营),认为电子监管码使同样作为零售企业的阿里健康掌握全国药品流通信息,获得数据垄断,同时加大药企不必要的成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则认为,赋予每一盒药品电子监管码,可以有效溯源,凭借电子监管流向数据,已经发现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或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违法行为。
电子监管码对于药品质量和安全追溯的意义,肯定是有的。但是,食药监总局将电子监管系统交由一家商业公司运营,引发药品零售企业的反弹,也在情理之中。在大数据时代,谁能掌握数据谁无疑等于拥有宝藏。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营商“阿里健康”本身也是一家可以涉及药品的零售企业,如此瓜田李下,也就难免让人担心其利用平台数据谋取私利了。
而且一码在手是否就可监管药品安全,同样值得推敲。按照要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需对每一盒药品进行电子监管码赋码和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这样可以有效掌握其来源和去向,并对质量问题溯源。然而,这一切都能只针对合法企业——对于某些铁了心制造假药的企业、靠销售假药牟利的小药店,以及更多的隐藏在民宅之中的莆田系假药贩子而言,这样的监管难免就如牛栏关猫。而对于合法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通过现在已有的条形码管理也可以达到溯源的目的,这就让另起炉灶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的电子监管码的意义大打折扣——据原告方介绍,仅药品零售行业一次性增加的运营成本初步估算为150亿元,这不仅加大企业负担,所增成本也多会转嫁给消费者。
近年来,食品药品流通领域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加强监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是监管,总有无法触及的盲点——对于那些根本不应该出现在食品药品里的东西,我们该如何应对?如果真的将所有想得到、想不到的物质都检测一遍,那这药品食品恐怕也就不用生产和消费——因为检测的费用可能已远远大于生产所能够带来的利润!
将所有的责任和希望都系于监管,乃是其不能承受之重。窃以为,要从根本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一方面需要重建道德体系,在人们心中竖起敬畏之剑!古人云,举头三尺有神明。自古以来,即便是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者,也以诚信为本,重视口碑。另一方面,须要严刑峻法在造假者头上悬起达摩克里斯之剑!前几年,广州宣判了几个用甲醇制造假酒致他人死命的造假分子死刑,现在这种恶劣的造假手法近乎绝迹。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坏榜样同样如此,正是因为第一个造假者能够得到其期待的利益而不是应有的惩罚,才会有后来者的络绎不绝,终致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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