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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车祸后去世,其家属认为某医院违反120急救中心就近救急原则导致耽误其母亲病情。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医院补偿原告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月20日新华网)
吴女士的母亲遭遇车祸,导致右肢开放性大出血及盆骨骨折,经抢救无效去世。按说,实施院前急救的苏州某医院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更在不超过15分钟的时间内送至院内抢救,且途中及院后的抢救均符合诊疗规范,其后的医疗鉴定也证明院方并无过错。即便是逝者家属,对此亦不持异议。但在这起案子中,无过错的医院却因距车祸现场还有一所更近的医院,因而被指舍近求远,照样承担了补偿家属7万元的经济责任。
显然,这起并无过错的院前急救,之所以引发诉讼,缘于双方对院前急救原则的理解差异:按照相关规定,院前医疗急救“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不过,在本案中,逝者家属强调的是就近、就急,故两所医院分别距车祸现场1.5公里及8公里的间距,让他们有理由怀疑某医院存在利益考量;而当事医院则称是“依照急救管理办法第23条原则综合考虑将患者送至该医院进行抢救”的,其急救程序并无不当。
如果从理性的角度看,当事医院的说法无疑更为专业:在不超过15分钟车程的安全前提下,“满足专业需要”这个条件对抢救车祸重伤者至关重要。尽管可能出于顾及同行感受,当事医院措辞含蓄,但急救中心直接指令他们出现场,而他们经过现场紧急处置后也将伤者径直送往本院,明显意味着比起稍近的那家医院,他们或在这类创伤的救治手段及经验上更胜一筹。
当然,凡事都有两面性,当时若将伤者送往那家稍近的医院,争取的几分钟时间,不排除也有留住生命的可能。但此事的不确定性在于,若伤者最终亦是不治而亡,又会是一个什么结局呢?去年7月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市的一起车祸救治,即呈现了与本案恰好相反的一幕:当时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距现场仅3.3公里同样具有相关资质的滨湖中医院救治,因伤情危重,两小时后转往6.2公里外的人民医院,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于是,其家属质疑伤者死亡系当时120仅着眼于就近,而未能全面考量救治条件所致,故提出了高达68万余元的索赔。
其实,家属就此提起诉讼也好,索赔也好,都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无可厚非。而法院的相关判决则不同了,即便是通过庭外和解,且是出于人道意义上的补偿,也会具有导向意义:照此下去,今后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只要在15分钟车程范围内,存在多家医院,车祸伤者该谁救都将成为问题。若救治顺利,伤员平安,啥都好说;若有不测,送最近的医院,会责怪没有全面考量,你全面考量了,又会说没有就近、就急。也就是说,再规范、再无过错的院前急救,伤者倘有不测,医院都将成为众矢之的,甚至成为被告席上的“常客”。
而现实的隐忧在于,基于社会广泛的同情心,加上相关部门及医院“息事宁人”的无奈,对于逝者家属的诉讼,即便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都会获得或多或少的经济补偿。不过,看似并不太多的补偿,其危害可不小:如果只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对于大多数不愿提起诉讼的人来说,明显是一种不公,也是一种负面导向;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长此以往,患者那种“把生命托付给你”的信任感、以及医生那种救死扶伤的职业自豪感,都有可能逐渐消磨殆尽,而这显然不是整个医患群体的福音。
因而,笔者以为,对于并无证据支撑的此类诉讼,法律不宜以庭外和解的方式,促成医院给付类似人道意义的补偿。当然,对于那些确有困难的个体,医院主动为之亦无不可,却绝不能以诉讼的名义。不然,往大的说,不仅不利于医患之间的和谐,甚至客观上加剧医患矛盾;往小的说,指不定今后车祸伤者该谁救也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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