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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避免3·15“年年相似”的误区,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创新载体,构建完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长效机制,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创新消费维权的宣传形式。要改变以往3·15在内容上过于单调或老一套的做法,就要精心编排宣传内容,统筹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如流动宣传、广场宣传、专栏宣传、设点宣传、标语宣传、工作宣传等系列宣传方法,扩大宣传深度和广度,巩固和强化宣传效果。就要创新运用宣传载体,在利用好电视、报纸等传统宣传媒体的基础上,发展新型宣传载体,发挥手机或电脑网络的优势,通过固定客户群向广大零售客户发送短信息进行宣传,提高宣传的时效性,扩大宣传的影响力。使消费者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意消费的良好环境;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创新消费维权的制度建设。近年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相关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做出了许多重大调整和补充。但随着电子商务与物流的融合发展,催生了诸多以互联网+、个性化等为特征的新消费模式,诸如:花钱扫一扫,出门用打车软件,吃饭用订餐APP……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正在体验新消费时代的便捷。面对消费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后盾”,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已经跟不上新形势,常常使消费者遭遇维权难。在新消费环境下,更应从维护市场公平角度加重消费者维权的权重,出台系列的顶层制度设计,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更多转换为商家的侵权责任、监管者的失职责任,并形成清晰与刚性的制度安排,让维护消费者权益没有被遗忘的死角。
创新消费维权的监管机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更要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没有强有力的执行,纵然拟定再多的法律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难免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还要构建消费维权的监管机制。一是建立消协组织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大对有关商品的调查处理、抽查检验、责令召回、处理投诉等力度。二是推动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挥消费维权监督作用,积极发展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督促引导社会各方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在企业深入推进投诉和解机制建设,切实把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不断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继续深化与行业组织的维权合作,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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