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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创设了“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等管理制度,据说“禁售”属于广州首创。无独有偶,深圳早自3月21日起开展了一场更为严厉的“禁摩限电”专项整治行动,也引起公众和舆论的关注。
禁摩禁电的立法和专项整治,让广州和深圳在城市管理中走入误区。首先,禁摩禁电,是政府打错了板子。广州深圳两地政府,立法或专项行动禁摩禁电,其理由是有人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非法拉客,且驾驶人有违章行为,而且比较严重。对于非法拉客问题,解决的方法应当是,政府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拉客者,而不是严禁用来非法拉客的交通工具。
众所周知,菜刀是用来切菜的,但也有人用来杀人,政府不能因为菜刀有杀人的情况,就禁止大家买菜刀、用菜刀。如果杀人是菜刀的罪,那就审判菜刀好了,不用审判杀人犯了。这么一个浅显的道理,连小孩子都明白,广州和深圳市政府并非不懂,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对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采取极端方法,一禁了之。
其次,禁摩禁电,是政府乱作为。非法拉客需要治理,这没有问题,广大市民也坚决支持,但打击非法拉客和禁摩禁电完全是两回事。打击非法拉客,治理车主交通违章,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那些守法市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交通更加畅通,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应有的作为。但整治非法拉客和交通违章,并不能推导出禁摩禁电的结论。因此,政府不是把心思和力量用于如何解决非法拉客和交通违章,却下大力气禁止市民拥有和使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这样的交通工具,显然是乱作为,很多时候,政府乱作为比不作为还要错误。
其三,禁摩禁电,给上百万市民出行带来不便。据统计,广州日常生活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市民高达300万人,而非法拉客的人毕竟是少数。为防止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就全面禁摩禁电,给300万市民出行带来困难和不便,这不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的作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习近平同志当选总书记之后就庄严承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城市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城市政府的一切作为,都应以民意为依归,以人为本,服务市民。中国古代经典尚书中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上海世博会的宗旨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北京、上海并不禁摩禁电,而是部分城区限摩和为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所不同的是,北京实行自愿登记,上海是强制登记。这些做法,广州、深圳完全可以借鉴。
其四,禁摩禁电,违反依法治国精神。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强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显而易见,广州拟对五类车管理进行立法,让执法有据,方向是对的,立法时必须遵从减损公民等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原则精神进行。但通过立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是有违立法法的,是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地方政府立法禁摩、禁电,明显是减损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市民自主选择出行交通工具的权利,这样的法律违反立法法的原则精神,自然是无效的。即便广州、深圳两地政府都强调,会允许快递等行业使用电动自行车,这种网开一面的做法,并不能改变限制市民权利的实质。
从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角度看,从中央到地方,无论是哪级政府都是人民政府,都是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当然也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交通工具的管理是这一系统工程的内容之一,政府在城市管理中必须要与时俱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能力,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但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永远不变的。在解决具体问题时,政府一定要兼顾各方利益,不能顾此失彼,必须走出管不好就一禁了之的误区。广东的敢为天下先,不是政府限制市民权利的“首创”,而是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让市民幸福指数不断提高方面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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