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本人郭刚(化名),男,17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4月16日晚,有网友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为同学作证。(4月19日《华西都市报》)
从常理讲,受害女子应站出来为小郭说句话;但从法律角度说,这可能于事无补。路见歹徒猥亵女子,习武的小郭挺身而成,其精神值得褒扬;但救人后又将对方打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事实简单清楚,道理也不复杂,不该再有这么大争议了。
见义勇为有法律边界,且这个边界并非模糊不清、难以拿捏。本案中,小郭已经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护且离开,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但制止歹徒后,因语言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导致对方重伤,这就逾越了见义勇为的法律边界。法院的缓刑判决,不仅经得起推敲,而且已是酌情。
若不追究小郭的刑事责任,将是对以暴制暴的纵容,对社会来说,或将是一场灾难。在“正义”的名义下,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滥施暴力的借口,这种暴力往往因集体的参与而更具“杀伤力”。现实中,抓住小偷后不由分说、不分轻重一阵痛打的现象屡屡发生,有的酿成了生命悲剧。在法治社会,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不该被上“私刑”,这是常识。
“少年为救人获刑”是一堂普法课,包括小郭在内的很多人要上,但不能上起来没完没了。普法过程中,有教训,有代价;关键是,教训要汲取,代价要铭记,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疼”。以暴制暴是一种典型的“私刑”,但在今天依旧存在,值得深思。在一个“私刑”泛滥的社会,依法治国恐怕只是奢谈。
人情和法律从来都不矛盾。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小郭进行人道主义帮扶,助其走出生活阴影,但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当然,小郭有依法要求再审的权利。
张 鸣:复旦学生登山事件,谁最该被谴责? 2010-12-17 |
陈世幸:“见死不救”,入刑应缓行 2011-10-26 |
赵清源:虚报灾情为何屡禁不止 2012-05-24 |
吴 川:中小学开设游泳课是孩子最好的保护... 2012-06-12 |
林 坤:“刻章救妻”唤起的吁求别轻易沉没 2012-07-18 |
治癌名郎中,该被判十年? 2013-05-22 |
50元钱答谢救命恩? 2013-09-10 |
林旻煜:救人佳话滋养暴风雨后的城市 2015-08-11 |
毕文章:立法规定路扶摔倒老人免责之后又如... 2015-11-18 |
救人者原本就无须自证清白 2016-02-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