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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表示,首批公共自行车“服役”两年半,车辆眼下已经进入“多病期”,提醒市民租车前检查一下车况,同时呼吁市民爱惜车辆,减少因不文明行为导致的损坏。据悉,宁波第一批公共自行车,七成以上的零配件已被多次更换,每月370辆次因人为损坏需维修。(4月20日《宁波晚报》)
宁波第一批公共自行车,每月居然有370辆次因人为损坏需维修。公共自行车的这一“受伤”境况,不免让人感慨。环顾左右,其他城市的公共自行车也逃脱不了这样的“命运”。
自推出公共自行车以来,相关部门“请爱惜车辆”的呼吁从未停止过,而媒体对不文明骑车行为的批评也未曾间断过。但是,不该“受伤”的公共自行车最终还是“受伤”了,有时甚至“遍体鳞伤”。
大家知道,公共自行车的出现,不仅为广大市民的出行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停车困难等“老大难”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城市管理者积极探索为民解难的执政胸怀和管理智慧。如果任由不文明行为泛滥,最终“冲垮”公共自行车,那么,对社会、百姓、政府而言,失去的又岂止是出行便利?
明白了这层意义,我们才能认识到呵护公共自行车的重要性。笔者以为,要减少或杜绝借用公共自行车时的不文明行为,除了相关部门及媒体的“呼吁”和“规劝”,还应尝试一些新的监管方法,实行或者说落实相对刚性的法规约束。
譬如,可以推行黑名单制度。通过公布、曝光黑名单的形式,从道德层面来遏制一系列不文明租用行为。像山西太原,早在2年前,就推出设公共自行车黑名单,凡是上榜者两年内禁止租骑;再如江苏南京,对屡次不听劝的不文明者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租用。
譬如,可以通过实时监控的方式,阻止不文明骑车行为,或获取视频证据对当事人进行惩戒;还可以通过“随手拍”,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像厦门市,在公共自行车站点加装监控探头,除了调度外,专门整治不文明行为。
当然,上述方法还只是限于道德层面的监管。笔者认为,必要时,还应推出刚性的措施。譬如可依据《租用公共自行车不文明行为处置办法》,对霸车、损坏车辆等行为进行处罚。此外,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对那些故意毁坏公共自行车的,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笔者相信,借助于道德及法律的双重监管,终有一天,有关公共自行车的不文明行为会渐渐地被广大市民自觉地予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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